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出台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九條措施

2020年02月20日14:46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人民網武漢2月20日電 為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科學防控,做好保供應、保秩序、保安全、保價格、保質量工作。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出台支持企業有序復工復產的九條措施,充分發揮市場監管職能作用,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共度難關。

支持部分重點企業盡快復工復產

市場監管部門將積極支持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領域的企業盡快復工復產,生產自救。對各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列入復工復產名單的企業,積極扶持、幫助其解決相關困難,促進復工達產。按當地指揮部要求,支持其他生產性企業做好復工復產准備工作。

大力推行“不見面”“少接觸”許可審批服務。引導申請人優先選擇“網上辦、掌上辦、智慧辦”許可審批服務,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全程在線辦理許可審批,通過“湖北市場監管”微信公眾號、“智慧辦”平台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在湖北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解除前,臨時開放省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中心”通道,方便企業快捷辦照。申請人下載電子營業執照,無需領取紙質營業執照即可經營,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線下辦理許可審批,提供分時預約、快捷辦理、自助打印、免費快遞送達、幫辦代辦等服務,減少人員聚集、逗留時間和面對面接觸。專利商標業務全面實行網上辦理。

建立防疫急需用品生產企業應急審批通道

對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用口罩、防護服、醫用護目鏡、酒精及消毒液等消殺用品、乳膠手套(一次性手套)、民用口罩、配餐盒(包裝盒)、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等用品,以及餐飲配送、物流等相關市場主體許可審批申請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應辦盡辦,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和擴產、轉產、新建。申請生產次氯酸鈉、過氧化氫產品生產許可的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發放“臨時生產許可証”。

幫助具備條件的醫用口罩、防護服等生產企業快速申辦生產資質,幫助醫用防護用品生產企業盡快復工復產、轉型升級。醫療器械等防護用品檢驗檢測資質認定開設綠色通道,實行應急審批。

建立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証(3C免辦)產品備案綠色通道,對符合條件的疫情防控物資、器材、設備等即申即辦。

設置到期許可証延辦“寬限期”

對在疫情防控期間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3個月內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証、從業人員健康証明在1月23日前有效期屆滿,因疫情未能及時延續或新辦的,至疫情解除之日起90日內有效。疫情解除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証到期換証或辦理變更事項的,可先行網上申報,分類實行告知承諾、后置審核、一般程序許可方式網上辦理、延期辦理(証書視同有效期內)。

對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時辦理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証換証導致過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提交換証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証書未能按時辦理復審導致証書過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重新申請証書復審。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無法進行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可按規定程序延期檢驗,並在疫情解除后1個月內申報定檢。

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申請辦理計量授權和計量標准核准復查換証的,証書有效期延長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對有效期滿或需監督審核及再認証維持的認証証書,順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對受疫情影響停產而不能接受監督審核/工廠檢查的企業認証証書,認証機構實施暫停等處理的時限,延遲至疫情解除后3個月。

對糧食加工品、豆制品、肉制品、速凍食品、方便食品、食用植物油、蛋制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食品生產許可實行承諾制辦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証到期申請延續且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經企業書面承諾后,免於現場核查﹔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証到期延續且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或企業申請其他變更的,經企業說明情況,書面承諾符合條件后,可先行審批,對需現場核查的,在疫情解除后60日內完成現場核查。

持外貿出口企業復產 達到標准可在國內銷售

對防疫用品生產經營重點企業按需提供點對點標准化技術指導服務。支持外貿出口企業復產,對依據國際標准生產,且相關國際標准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強制性國家標准安全要求的,允許在國內生產銷售。

建立計量技術保障應急值守制度,開通綠色通道,全力滿足紅外體溫測量儀計量檢定校准(核查)服務需求,快速響應相關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急需的計量器具檢定校准量值溯源需求。

嚴查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從重處罰

促進網絡交易發展。支持、鼓勵實體企業與大型電商平台企業合作,開辟網上銷售平台。利用電商、商超等渠道資源,推廣“線上下單、線下配送”服務模式,全力滿足消費者對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及時處理12315平台接收的有關疫情防控的咨詢、投訴、舉報。加強12315投訴舉報輿情、民情動態分析研究,重點關注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消費訴求熱點,為保供穩價提供大數據支撐。

加強市場監管,穩定物價,查處價格違法和各類涉企亂收費行為。對嚴重侵害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制售假冒偽劣、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從快從重查處。(郭婷婷 曹本鋒 曾裡) 

(責編:周恬、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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