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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

——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

本報記者 倪 弋
2020年05月23日08:1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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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請他解讀民法典草案亮點。

  見義勇為免責

  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於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於業主共有。

  解讀:小區電梯廣告、外牆廣告收入歸誰?物權法的規定並不明確,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民法典草案明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於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禁止高利放貸

  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解讀: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保護個人信息

  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解讀:數字化時代,個人信息如何保護?面對人肉搜索、垃圾短信、電信詐騙等挑戰,民法典草案確認和保障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並規定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亂象。

  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証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讀: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債務該怎麼認定?是共債共簽還是單方舉債共同償還?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的有效做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或者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否則不予認定。

  增加遺囑形式

  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証人在場見証。遺囑人和見証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解讀:打印遺囑有法律效力嗎?現實中,打印遺囑十分常見,但卻常常引發糾紛。對此,民法典草案根據實際需要作出回應,對打印遺囑的效力作出界定,明確了打印遺囑必須具備的形式,填補了立法空白,適應了時代發展的需要。

  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解讀: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讓不少人心驚膽戰,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民法典草案作出這一規定,意味著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不能明確責任人,那該樓業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償責任。這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時為補償人進一步追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 人民日報 》( 2020年05月23日 13 版)
(責編:關喜艷、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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