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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2020年08月09日07:4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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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

  新華社北京8月8日電  《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今日已提請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受國務院委托,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對議案作了說明。

  2020年7月2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向中央人民政府呈送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后事宜的報告》,報告了因應近期香港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選舉的緊急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將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同時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情況下立法機關空缺問題作出相關安排。

  國務院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作出推遲第七屆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決定,法律依據充分,符合當前香港疫情發展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保障公共安全和選舉的公平公正,符合公眾利益,是必要的、恰當的。國務院已於7月29日向林鄭月娥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表明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關決定的支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后出現的立法機關空缺問題依法及時作出相關決定,對於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政和社會正常運轉、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是十分必要的。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和議事規則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對全國人大組織和活動的有關原則作出規定

  本報記者  徐  雋

  8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的說明。

  沈春耀說,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全面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就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表一系列重要論述。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體現憲法修改、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19年初啟動這兩部法律的修改工作。

  完善委員長會議的職權和程序

  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共32條。增設“總則”一章。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明確堅持黨的領導和人大工作的指導思想﹔明確人民當家作主原則﹔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規定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規定加強與各國議會和議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等。

  沈春耀說,此次修改,考慮到組織法的完整性,為體現組織法的特點,對大會的任期、召集等根據憲法規定補充了相應內容。同時,根據目前實踐需要增加規定:根據代表團工作需要,會議秘書處可以調整個別代表所屬的代表團。

  主席團在大會會議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以往主席團的職權散見於相關條文中,為了進一步突出其地位,草案採取列舉方式對主席團的職權進一步予以明確。

  沈春耀說,為適應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增加相關內容。根據憲法和監察法,一是增加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二是增加規定對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其主任的質詢和罷免制度。三是增加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監察機關的職務。

  沈春耀說,為完善委員長會議的職權和程序,根據實踐情況,建議增加規定: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決議草案交付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有關專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性文件等。

  沈春耀說,草案根據實踐發展增加規定: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建立健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聯系代表的工作機制。

  加強會議公開和信息化建設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修正草案共32條。明確了會議召開的相關准備工作。一是根據目前實際做法,增加規定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常委會決定並予以公布。總結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常委會決定適當推遲召開大會的實踐做法,增加規定:遇有特殊情況,常委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大會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的會議的日期由常委會或者委員長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二是增加規定准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發給代表,必要時常委會可以在大會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律草案。

  沈春耀說,草案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和會議紀律。增加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草案根據實踐做法,在現行規定基礎上,增加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列席大會會議。

  總結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特殊背景下召開大會的實踐經驗,增加下列規定: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二是明確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經進一步修改可直接提出表決稿交付大會表決。三是以往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均通過本次大會表決議案辦法,該辦法相關內容歷年都是相同的,總結吸收歷年辦法的內容,草案增加了表決程序。今后大會表決議案可直接依據上述規定,不再需要由大會主席團通過專門的表決議案辦法。

  沈春耀說,為加強會議公開和信息化建設,草案根據以往做法和今年大會的實踐經驗,明確大會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增加規定大會加強信息化建設,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參考大會會議工作程序規定和實踐做法,增加規定:大會秘書處起草關於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通過后,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根據預算法、監督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發展,進一步完善計劃和預算審查程序。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和契稅法草案提請二審

  夫妻之間變更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本報記者  徐  雋

  8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分別作的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關於契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此前,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這兩部法律草案進行了一審。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一審稿規定,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對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江必新說,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范圍不清楚,建議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契稅法草案一審稿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契稅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有的常委委員和單位提出,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屬於稅制基本要素,其具體內容應當在法律中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契稅的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契稅法草案一審稿對免征契稅的情形作了規定。江必新說,有的地方、部門、單位、社會公眾建議,按照稅制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有效的契稅免征政策,在本法中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單位提出,契稅法草案一審稿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減免稅情形,但未明確相關范圍,略顯寬泛。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旗法修正草案和國徽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市場監管部門監督管理國旗國徽的制作

  本報記者  徐  雋

  8月8日,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武增就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作了說明。

  武增說,國旗法、國徽法頒布施行以來,對保障國旗、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旗、國徽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國旗法、國徽法實施中遇到一些不適應的問題,需要與時俱進,進行修改完善。

  增加升挂國旗和懸挂國徽的場合

  為完善國旗、國徽尺度,現行國旗法所附的《國旗制法說明》對國旗的樣式和五種通用尺度作出了規定。目前,這五種通用尺度已不能滿足實踐中使用國旗多樣化的需求。草案增加了對非通用尺度國旗的原則規定,同時對國旗與旗杆的尺度比例提出要求,規定:“國旗的通用尺度為國旗制法說明中所列明的五種尺度。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國旗、旗杆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筑、周邊環境相適應”。

  關於增加升挂國旗和懸挂國徽的場合,國旗法對不同國家機關、單位、場所在每日、工作日和節假日升挂國旗作了規定。本次修改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一是為體現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每日升挂國旗,“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挂國旗。二是為體現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國家機構的新變化,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每日升挂國旗,“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挂國旗。三是增加規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在工作日升挂國旗。四是增加了非全日制學校和公共文化設施升挂國旗的規定。五是根據實踐發展,增加規定憲法宣誓場所懸挂國旗,增加國家憲法日、烈士紀念日升挂國旗的要求,並對居民小區在重要節日、紀念日升挂國旗作出規定。

  根據實踐發展的需要,國徽法修正草案增加以下應當懸挂國徽的場合。一是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懸挂國徽。二是增加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懸挂國徽。三是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懸挂國徽。四是明確憲法宣誓場所懸挂國徽。

  國家機構官網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武增說,關於增加國徽圖案的使用情形,根據實踐發展的需要,補充完善國徽使用的情形。一是根據國家機關信息化建設的情況,規定有關國家機構的“官方網站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二是完善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等使用國徽圖案的規定﹔三是增加規定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匯編的封面”應當印有國徽圖案,同時明確“其他出版物需要在封面上印有國徽圖案的,應當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四是增加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可以使用國徽圖案”﹔五是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使用的工作証件、執法証件等,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証書、批准証書、資格証書、權利証書等,學位証書,居民身份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現行國旗法、國徽法規定國旗、國徽的監督管理主體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沒有明確具體部門,在實踐中導致監管不到位的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國旗、國徽監督管理,草案增加規定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同時,草案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制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升挂(懸挂)、使用和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立足於教育和保護相結合

  本報記者  王比學

  8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再次審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作了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分級預防、提前干預,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二審稿修改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分級預防、提前干預”,並增加規定: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明確專門學校和專門教育的法律定位,對專門學校的建設和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設立提出明確要求,發揮專門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的功能。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

  二審稿修改完善了專門學校的入學程序,進一步暢通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矯治的渠道,增加一條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評估決定后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同時修改相關規定,明確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以及地方提出,收容教養是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干預矯治措施,是分級矯治制度的重要一環,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不宜取消收容教養制度。建議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對收容教養制度進行改進完善,通過專門學校解決收容教養場所問題。二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一是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二是增加規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三是增加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上述專門場所實行嚴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二審

  分類保護視聽作品的著作權

  本報記者  王比學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8月8日審議了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此前,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初審。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對草案作了說明。

  關於作品的定義和類型,有不同意見。一審稿規定了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並列舉了作品的具體類型。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修改后的作品定義限定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難以涵蓋技術類作品﹔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地方、單位提出,口述作品等作品不一定需要以有形形式復制,建議修改﹔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單位、社會公眾提出,隨著文學藝術產業的不斷繁榮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法律、行政法規還未規定的新的作品類型將不斷出現,立法應當為將來可能出現的新的作品類型留出空間。為此,二審稿採納了上述意見,對作品的定義和類型作了修改: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修改為“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將“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修改為“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針對著作權出質問題,一審稿規定,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有的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能出質,財產權才可以出質,建議予以明確。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民法典物權編已刪除了關於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的規定,建議本條與民法典的規定相銜接。二審稿修改為:“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辦理出質登記。”

  一審稿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收取標准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的地方、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明確行政裁決與訴訟的關系,明確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審稿修改為:使用費收取標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視聽作品的著作權如何保護?一審稿規定,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由組織制作並承擔責任的視聽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視聽作品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有些地方、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一審稿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擴大了此類作品范圍,將電影、電視劇作品與其他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作統一規定不妥,建議對視聽作品進行區分,對各自的著作權歸屬作相應的規定。為此,二審稿作了以下修改,原草案的著作權歸屬原則適用於“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另增加規定,其他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確定﹔不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制作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規定的視聽作品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行業慣例的,應當取得作者許可。”

  

  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應檢疫

  本報記者  王比學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8月8日審議了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此前,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該草案進行了初審。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作了關於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在集貿市場進行畜禽活體交易,包括現場宰殺,容易導致疫病的傳播,為進一步加強對集貿市場和畜禽活體交易的管理,二審稿增加了關於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動物防疫條件的規定,並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根據本地情況決定在特定區域禁止家畜家禽活體交易。

  一審稿對犬隻飼養以及流浪犬、貓的管理等作了規定。在公開征求意見中,各方面對這個問題普遍關注。二審稿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飼養犬隻,應當按照規定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農業農村部門的免疫証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內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農村地區飼養犬隻的防疫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為加強公共衛生風險防控,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建議在修訂草案有關人畜共患病疫情通報、監測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合作機制的規定。二審稿增加規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等主管部門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合作機制。

  一審稿規定,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已經對此作了原則規定,本法應當對野生動物檢疫問題進行細化,明確非食用性利用和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的檢疫部門,落實檢疫責任﹔有的還提出,利用野生動物的“審批”不屬於本法規范的范圍,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此已作了規定,建議刪去。二審稿進行了修改:一是明確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規定報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二是恢復現行法的規定,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 人民日報 》( 2020年08月09日 04 版)
(責編:關喜艷、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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