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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2021年01月21日08:0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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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醫師法將大修

  新增保障醫師合法權益及待遇規定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月20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謙就修訂執業醫師法作了說明。草案新增了“保障措施”一章,並對現行法律作了較大幅度修改。

  劉謙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醫師隊伍建設。特別是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公共衛生法治保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對醫師隊伍建設、管理和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醫改不斷深入推進,醫師隊伍建設與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執業醫師法已不能很好地適應實際工作需要,主要表現為:醫師執業管理有待加強﹔醫師職責和權利義務需要進一步明確﹔醫師教育培養制度不夠健全﹔有些條文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實踐中的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上升為法律。有必要對執業醫師法進行修改。

  為保障醫師合法權益及待遇,草案進一步明確醫師享有的權利,包括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獲得符合國家規定標准的執業基本條件和職業防護裝備﹔獲取合理勞動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等。

  草案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執業環境治理、職業防護、行業自律等方面作出規定。包括國家建立健全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政府應當維護醫師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新聞媒體報道醫療衛生事件應當做到真實、客觀、公正等。

  為完善醫師的職責和義務,草案規定,醫師要遵循臨床有關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並對患者進行健康指導﹔醫師在醫療活動中發現有關情形應及時報告﹔醫師進行醫學研究和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征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同意。

  關於醫師教育培訓制度,草案規定,國家制定醫師培養規劃,加強醫教協同,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體系。為了加強基層衛生隊伍建設,草案規定,國家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國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鼓勵執業醫師下基層,完善對鄉村醫生的相關待遇政策等﹔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優先保障基層、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醫務人員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劉謙介紹,此次大修,將弘揚醫師崇高職業精神等新理念入法。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草案明確本法宗旨是保護人民健康,規范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師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同時,草案還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入法,規定國家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人才培養和使用機制﹔遇有緊急情況以及國防動員需求時,醫師應當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調遣。

  

  法律援助將有法可依

  適當擴大法律援助范圍

  本報記者  王比學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1月20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蘇軍就法律援助法草案作了說明。

  張蘇軍介紹,草案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明確法律援助的概念。草案規定,法律援助是國家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無償提供的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等法律服務。明確了法律援助對象除經濟困難公民外,還包括訴訟中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不限於公民)。

  明確法律援助的提供主體。草案規定,法律援助的提供主體包括執業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願者。

  適當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為落實黨中央關於法律援助工作的決策部署,總結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現狀,草案對法律援助范圍作出適當擴大,將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明確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相關內容。草案明確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是法律援助的一種服務形式,並對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內容,保障值班律師履職,有關工作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規定了法律援助的程序。草案明確了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通知指派、權利告知等義務,對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經濟困難審查、決定和指派、辦理情況報告等程序作出規定,明確免於經濟困難審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形。同時,對法律援助人員工作規范、受援人的權利義務、終止法律援助、救濟程序等也作出相應規定。

  明確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草案規定,法律援助屬於國家責任,明確了政府及各部門的職責。草案設置保障措施一章,對總體發展要求、經費保障、培訓、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等作出規定。

  

  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普遍提高對違法行為罰款數額

  本報記者  徐  雋

  1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副部長黃明所作的關於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的說明。黃明說,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正,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修改完善。

  黃明說,草案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標准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強化預防措施,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加大對從業人員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等人文關懷和保護力度,防范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發揮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要求屬於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黃明說,草案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在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基礎上,普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二是增加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按日連續處罰。三是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等問題,加大對違法行為惡劣的生產經營單位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証照,對主要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四是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和公開力度,規定監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予以聯合懲戒﹔有關部門和機構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單位及人員採取聯合懲戒措施,並向社會公示。

  

  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請審議

  依法夯實家庭教育責任

  本報記者  徐  雋

  1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所作的關於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說明。何毅亭說,家庭教育不僅僅是家庭內部的事務,也事關公共福祉。對於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發揮政府、學校和社會的促進作用,必要時進行國家干預,從而加強家庭教育的價值引領和教育功能,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何毅亭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實施家庭教育不當,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出現偏差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意味著家庭教育實施出現了嚴重問題,應當予以必要的干預。草案賦予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和督促的權力,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干預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並對強制家庭教育指導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

  為達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導性、引領性規范,也需要有強制性規范。草案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規范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

  此前,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防止出現問題,三審稿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將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的決定應當公布﹔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為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社會監督,三審稿作以下修改:增加規定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明確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教育法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完善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

  本報記者  徐  雋

  1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了教育部副部長田學軍所作的關於教育法修正草案的說明。田學軍說,教育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教育領域的基本法律,對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現行教育法於1995年公布施行,先后於2009年、2015年進行過兩次修正。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及時將黨的教育主張轉化為國家意志,有必要對教育法的相應條款進行修改。

  為完善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維護教育公平,回應社會關切,草案將“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並增加兩款,分別規定冒名頂替入學及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草案,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學位証書、學歷証書或者其他學業証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証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草案,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學資格頂替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進入三審

  修改動物疫病的劃分依據

  本報記者  張天培

  1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此前,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為更加明確將動物疫病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作為動物疫病分類的依據,三審稿作出修改,分別將動物疫病對人和動物構成“特別嚴重危害”“嚴重危害”“危害”,以及造成“重大”“較大”“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作為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的劃分依據。

  為進一步強化養犬管理,防止犬隻傷人、傳播疫病,三審稿增加攜帶犬隻出戶應當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基層政府應當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隻防疫管理工作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養犬管理的職責主要在地方,且各地情況不同,三審稿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飼養犬隻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

  相關檢疫規范的缺失,是當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一個短板。三審稿增加相關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

  動物防疫工作要注重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三審稿增加規定,鼓勵和支持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動物診療機構、有關企業等開展動物防疫、提供防疫服務。

  

  濕地保護法草案提請審議

  推動濕地系統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本報記者  王比學

  1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了濕地保護法草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就草案作了說明。高虎城表示,針對濕地保護進行立法,有利於從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出發,建立完整的濕地保護法律制度體系,為強化濕地的保護和修復提供法治保障。

  高虎城介紹,濕地保護立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堅持保護優先、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和合理利用,推動濕地的系統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解決濕地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妥善處理濕地保護中政府有關部門的相互關系,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在濕地保護、修復工作中的作用﹔堅持立法的穩定性和創新性,吸收地方已被實踐証明可行的做法,借鑒國際濕地立法的有關經驗。

  草案明確本法適用的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濕地和具有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生長功能的人工濕地。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

  草案對濕地調查評價、規劃和重要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預警作出系統規定,明確全國濕地調查評價的責任主體和具體內容﹔明確全國濕地保護規劃的編制和調整程序及要求﹔明確重要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預警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草案明確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擬定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准,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國務院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承擔濕地管理、保護和修復等有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協調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管理工作。尊重濕地保護管理的歷史和現狀,依照各部門職責分工,在濕地管理、保護、修復等各章具體條款中,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相應職責。

  草案明確了濕地保護方式﹔提出了濕地利用要求﹔規范了濕地修復原則、責任主體、修復方案及措施等﹔對紅樹林濕地和泥炭沼澤濕地的保護和修復作出具體規定。

  此外,高虎城表示,草案對濕地執法主體、檢查措施及行政相對人的配合義務等作出規定。明確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和違法主體直接破壞濕地的法律責任,對其他法律中已經有明確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本法不做重復性規定,同時作出了與相關法律的銜接性規定。


  《 人民日報 》( 2021年01月21日 11 版)
(責編:周恬、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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