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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考勤中的“曠工”應如何認定?(以案說法)

2021年01月21日08:1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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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楊某是北京某公司員工,工作內容為在外地推廣公司研發的軟件。該公司規定,異地工作的員工要通過手機定位等方式“打卡”記錄考勤,連續曠工3日屬違反考勤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需下載公司考勤管理軟件並開通定位,每天需拜訪不少於10家客戶,每次拜訪都需拍攝並上傳照片打卡,時間點需涵蓋8小時工作時間,如僅在每日特定時間集中拜訪則按曠工處理。考勤軟件記錄顯示,楊某曾在一個半月的時期內,日打卡次數明顯異常,部分工作日無記錄,部分工作日僅打卡1次。

  公司遂以楊某上報考勤不符合公司規定,應視為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對於考勤信息,楊某提出軟件系統出現問題,無法正常上傳信息。同時,楊某未能就部分工作日僅打卡1次信息的情況作出解釋。

  【說法】法院審理認為,楊某作為推廣人員,需自行開發客戶,公司確實難以直接監督其勞動情況。故公司以手機定位打卡的形式監督其出勤及工作情況,具有合理性。在楊某未能給出合理解釋並舉証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楊某明知相關規章制度,而未能自証工作事實。因此,公司依照規章制度認定楊某曠工,並以此為由做出解除決定,具有正當性、合法性。

  隨著信息技術不斷發展,“移動考勤”的應用日益普遍。法官認為,在適用“移動考勤”案件中,判定勞動者是否曠工,應主要考慮如下因素。首先,用人單位對適用手機定位方式統計考勤是否進行公示,有無必要性、合理性。另外,在對勞動者是否曠工進行認定時,應結合雙方証據的証明力大小認定案件事實。一方面,要審查公司提供的電子考勤數據從生成、存儲、傳輸、提取等方面是否真實﹔另一方面,要審查員工提出的反証。

  (本報記者  張天培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1年01月21日 19 版)
(責編:周恬、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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