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紀委監委亮出正風肅紀反腐“成績單”

2021年01月21日09:14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2020年,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統籌推進中央紀委全會、省紀委全會部署任務的落實和戰疫戰洪戰貧監督,為奪取疫情防控決定性成果和打好疫后重振經濟發展戰、民生保衛戰、社會穩定戰提供了堅強保証。

去年,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聚焦“國之大者”,以有力有效政治監督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圍繞疫情防控、疫后重振,為奪取“雙勝利”提供堅強紀法保障。出台《全省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十條措施》。出台澄清正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等工作辦法,為干部擔當作為撐腰鼓勁,共為2122人開展了不實舉報的澄清正名。聚焦決戰脫貧攻堅,針對教育醫療、惠農惠民、生態環保、食品藥品安全等民生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持續深入開展治理。省紀委監委大數據監督檢查工作專班榮獲全國脫貧攻堅獎“組織創新獎”。

以永遠在路上的恆心毅力推進“四風”整治,不斷推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化風成俗。始終保持肅貪反腐高壓態勢,全省共處置問題線索78049件,同比上升18.6%﹔立案29239件,同比上升2.1%﹔結案29356件,同比上升9.8%。啟動“天網2020”行動,追回外逃人員31名,其中“紅通”人員1名,從國(境)外追回贓款1.87億元。科學精准運用“四種形態”,其中第一、第二種形態佔比達92.2%。

在大戰大考中鍛造全面過硬紀檢監察鐵軍。安陸市紀委監委干部馮衛東、咸豐縣清坪鎮紀委書記謝睿先后在抗擊疫情、脫貧攻堅戰場上因公殉職,用生命詮釋了對黨的忠誠。

附:6起湖北省紀委監委查結的典型案件:

1.潘啟勝案

潘啟勝,男,漢族,1965年1月出生,湖北鄂州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5年12月,任省商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09年2月,任襄樊(陽)市委常委、南漳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2011年9月,任襄陽市委常委﹔2011年11月,任孝感市委副書記﹔2012年9月,任孝感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2014年3月,任孝感市委副書記﹔2014年8月,任湖北長江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長江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17年4月,任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2017年11月,任孝感市委書記﹔2018年1月,任孝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孝感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2019年1月任孝感市委書記、孝感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系第十一屆湖北省委委員,第十三屆省人大代表。經查,潘啟勝違反政治紀律,培植個人勢力,串供堵口,偽造証據,轉移、隱匿贓物,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瞞報多套房產,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承接、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侵吞、騙取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貪污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為涉嫌開設賭場罪的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潘啟勝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湖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孫應征案

孫應征,男,漢族,1956年10月出生,湖北崇陽人,1974年9月參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任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武漢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2007年1月至2016年1月,任武漢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2019年10月退休。經查,孫應征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堵口,轉移証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房地產開發、案件辦理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在擔任武漢市檢察院檢察長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指使檢察人員對不具備假釋條件的罪犯辦理假釋,致使檢察機關未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罪犯被假釋后又實施多種犯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應征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其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劉菊生案

劉菊生,男,漢族,湖北天門人,1955年11月出生,1975年12月參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6年8月,任武漢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08年9月,任武漢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5年2月,任武漢市政協常委、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6年3月,任武漢市政協常委、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2016年10月,任武漢市政協常委、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武漢市委巡察組組長庫人選﹔2017年2月,任武漢市委巡察組組長庫人選﹔2018年12月,退休。經查,劉菊生違反政治紀律,與多人串供堵口,轉移、隱匿贓款贓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崗位調整上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在承接工程項目上謀取利益,違規多佔政策性住房,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利用職權長期無償佔用他人房產、車輛供自己或子女使用,借公務出國之機公款旅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徇私情私利,利用職權違法干預案件辦理工作,致使他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涉嫌徇私枉法罪。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菊生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余春存案

余春存,男,漢族,湖北大悟人,1962年3月出生,1979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8年12月至2010年3月,任十堰市竹溪縣委副書記、縣長﹔2010年3月至2015年2月任竹溪縣委書記﹔2015年2月任十堰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經查,余春存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與他人串供堵口,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巨額錢款,並為其謀取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承接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余春存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林長洲案

林長洲,男,漢族,1969年10月出生,湖北潛江人,1987年8月參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1年1月,任鐘祥市委副書記、市長﹔2016年3月,任鐘祥市委書記、市長﹔2016年6月,任鐘祥市委書記﹔2016年7月,任鐘祥市委書記、市委黨校第一校長﹔2016年12月,任鐘祥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委黨校第一校長﹔2017年12月任鐘祥市委書記、市委黨校第一校長。經查,林長洲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與他人串供堵口,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利用職權,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縣域經濟發展調度資金分配﹔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承接、資金撥付、職務晉升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濫用職權罪﹔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差額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林長洲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6.蔡秀國案

蔡秀國,男,漢族,1962年1月出生,湖北隨縣人,1981年9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1年11月,任隨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5年2月,任隨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2015年5月任隨州市委政法委委員、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經查,蔡秀國違反政治紀律,與多人串供堵口,銷毀証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多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崗位調整上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獲取高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並由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費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群眾紀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蔡秀國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責編:周恬、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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