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加強河道採砂管理 打擊非法盜採 實行採砂船總量控制

2021年01月22日11:27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網

人民網武漢1月22日電 為加強河道採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態環境,1月20日,湖北省政府發布通告,明確禁採區全年為禁採期,並要求禁採期內,禁止一切採砂活動(防汛應急搶險、航道應急搶通除外)。嚴禁借整治疏浚之名行採砂之實。嚴厲打擊“螞蟻搬家”等形式的零星非法盜採行為。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明確,河道管理范圍的禁採區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以及天然林保護范圍﹔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及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構(建)筑物、航道配套設施、水庫樞紐、水文監測設施、水環境監測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橋梁、碼頭、渡口、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河道險工、險段和淺窄航道附近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採砂的其他區域。

通告指出,湖北省長江上游干流段禁採期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灘站流量大於2.5萬立方米每秒的時段﹔長江中游干流段禁採期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漢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壩以下河段)及東荊河禁採期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其他河道禁採期依據各自採砂規劃確定,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禁採期內,禁止一切採砂活動(防汛應急搶險、航道應急搶通除外)。任何採砂船舶不得在禁採區滯留﹔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証的採砂船舶不得在可採區滯留。湖北省水域“三無”採砂船舶一經發現,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海事)部門牽頭,公安、水利、市場監管等部門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締。

通告強調,河道採砂須嚴格執行河道採砂規劃,並經審批許可。河道採砂規劃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等要求科學合理編制,並按程序報批。河道採砂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程序審批許可,並落實現場監管制度。嚴格規范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等所產生砂石的綜合利用工作,嚴禁借整治疏浚之名行採砂之實。嚴厲打擊“螞蟻搬家”等形式的零星非法盜採行為。

通告要求,湖北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河道採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和河湖長制要求,進一步加強河道採砂管理,加強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保障,組織水利、交通運輸(海事)、公安、船舶工業、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做好河道採砂及涉砂船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河道採砂管理相關工作。

通告最后明確,因責任不明、管理不嚴、失職瀆職導致採砂管理秩序混亂、引發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將依紀依規追究責任。對於非法採砂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等追究刑事責任。(鐘和)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河道採砂管理的通告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河道採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態環境,根據《長江保護法》《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河道採砂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圍內以下區域為禁採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以及天然林保護范圍﹔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構(建)筑物、航道配套設施、水庫樞紐、水文監測設施、水環境監測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橋梁、碼頭、浮橋、渡口、過河電纜、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河道險工、險段和淺窄航道附近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採砂的其他區域。禁採區全年為禁採期。

二、我省長江上游干流段禁採期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灘站流量大於2.5萬立方米每秒的時段﹔長江中游干流段禁採期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漢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壩以下河段)及東荊河禁採期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其他河道禁採期依據各自採砂規劃確定,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禁採期內,禁止一切採砂活動(防汛應急搶險、航道應急搶通除外)。

三、河道採砂須嚴格執行河道採砂規劃,並經審批許可。河道採砂規劃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等要求科學合理編制,並按程序報批。河道採砂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程序審批許可,並落實現場監管制度。嚴格規范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等所產生砂石的綜合利用工作,嚴禁借整治疏浚之名行採砂之實。嚴厲打擊“螞蟻搬家”等形式的零星非法盜採行為。

四、任何採砂船舶不得在禁採區滯留﹔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証的採砂船舶不得在可採區滯留。我省水域“三無”採砂船舶一經發現,由水域所在地政府組織,交通運輸(海事)部門牽頭,公安、水利、市場監管等部門配合,依法予以清理、取締。

2023年底前,我省境內河道管理范圍內各類採砂船舶無正當理由,均應全年停放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點。各地實行採砂船舶總量控制制度,引導合法採砂船舶轉產轉業,減少過剩挖力﹔未經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新建、改裝和新增注冊登記採砂船舶,禁止外省採砂船舶轉籍過戶到我省。嚴厲打擊非法建造、改裝隱形採砂船舶等行為。

五、未按規定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証擅自採砂,或未按照河道採砂許可証的規定採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查處。自2021年3月1日起,我省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採砂活動,或者在禁止採砂區和禁止採砂期從事採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依法查處。未依法持有合格檢驗証書、登記証書、必要航行資料的採砂船舶(機具)在河道違法採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裝運沒有合法來源憑証的河道砂石,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收購、銷售沒有合法來源憑証的河道砂石的,依據《湖北省河道採砂管理條例》查處。

六、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河道採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和河湖長制要求,進一步加強河道採砂管理,加強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保障,組織水利、交通運輸(海事)、公安、船舶工業、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做好河道採砂及涉砂船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河道採砂管理相關工作。

七、因責任不明、管理不嚴、失職瀆職導致採砂管理秩序混亂、引發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追究責任。

八、對於非法採砂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等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4日

(責編:關喜艷、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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