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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數字經濟的信用監管(新論)

張世君
2021年12月16日09:1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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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這一重要指示要求,為加強數字經濟治理指明了方向。

  近年來,世界主要數字經濟大國都開始加強數字經濟治理,提升數字經濟的包容性,努力讓社會更好、更充分分享數字經濟發展成果。中國數字經濟規模已經走在全球前列。不久前,中國正式提出申請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與各成員國共同探索跨境數字治理框架的最佳路徑,推動全球數字經濟合作,為各成員和本國人民帶來更大福祉,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貿易投資增長和經濟復蘇作出積極貢獻。在這一背景下,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將有力促進我國數字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同時也將為全球加強數字經濟治理貢獻中國經驗。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離不開信用監管機制建設。這就需要推動數據安全立法,加大反壟斷力度,加強科技倫理建設,對大型平台企業依法進行監管與規制。相較傳統商業形態,平台企業參與的交易活動有很大不同。比如,電子商務平台在網絡上提供了一個虛擬的“集市”,不僅能夠解決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能夠發揮精准匹配供需的作用,甚至充當支付、結算的工具。在這個過程中,電子商務平台比傳統的實體集市擁有更便利的條件。因此,在平台企業發展過程中,需要監管者、平台企業、供需雙方等共同參與,協力構筑系統性的信用監管機制,涵蓋諸如身份認証、數據加密、信用評價、失信懲戒、爭議解決等各個方面,維護數字經濟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

  不同行業的數字經濟發展模式有不同特點,平台企業的種類、規模、發展階段、社會影響力也有差異。建立完善信用監管機制,需要多措並舉、多管齊下,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范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法律制度對於信用監管機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對平台企業主體責任和法律義務做出更為清晰細致的規定,以法治手段確保數字經濟發展行穩致遠。同時,有必要通過信用教育,大力宣傳數字經濟時代信用的意義、價值、功能,讓人們更好理解和接受信用的好處,在全社會形成重信守諾的良好氛圍。

  完善數字經濟的信用監管,行業自律機制同樣值得重視。在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可以通過行業自律更好應對日新月異的數字經濟發展帶來的問題。特別需要大力推動、組織不同行業制定平台企業的自律准則,鼓勵第三方機構對企業進行評價評級。隨著行業自律機制的不斷完善,讓失信無信者寸步難行,必將促使更多平台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營造良好數字生態”。持續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構建開放、健康、安全的數字生態,必將推動我國數字經濟不斷做強做優做大,實現高質量發展,更好造福廣大人民群眾。

  (作者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 人民日報 》( 2021年12月16日 05 版)
(責編:張雋、榮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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