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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暫行辦法》解讀

2024年11月15日09:20 |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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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民政廳印發《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暫行辦法》(鄂民政發〔2024〕15號),該辦法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下是該辦法詳細解讀:

一、出台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及救助是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部署扎實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民辦函〔2023〕81號)提出,要在完善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措施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低保邊緣家庭的認定辦法、程序和救助幫扶標准、措施等,為實施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提供政策依據。為此,省民政廳制定了該暫行辦法,對有關內容進行充實、完善。

二、認定條件

低保邊緣家庭經濟狀況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情形: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准但低於低保標准的1.5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銀行存款、証券、基金、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等資產總值人均低於當地4倍年低保標准﹔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或僅擁有1輛生活用機動車且車輛價格低於當地12倍年低保標准﹔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僅有1套住房或無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積不高於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1.5倍(住房包括產權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不超過15萬元。

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放寬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低保邊緣家庭人均月收入認定標准不得超過當地執行的月最低工資標准。

三、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情形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有非居住用途商鋪、辦公樓、廠房等不動產的(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面積不超過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倍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明顯高於一般生活水平支出的非必需高消費行為的(包括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提出申請前1年內購買或新建非唯一住房、高檔裝修房屋、自費安排家庭成員出國留學或旅游等情形)。

(三)為達到符合認定條件目的,提出申請前1年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動放棄影響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個人收入、財產及相關權益的。

(四)設區的市、州和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認定程序

低保邊緣家庭參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申請、受理、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公示、認定。困難群眾可以單獨申請認定,也可由經辦機構在辦理低保、特困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事項時實施“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不符合低保、特困認定條件的,經辦機構主動判斷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經申請人同意后,根據調查結果開展低保邊緣家庭認定工作。

五、有關救助措施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証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和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見病)患者,根據本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

(二)低保邊緣家庭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臨時救助,不再核對家庭收入、財產狀況。

(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屬於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可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四)低保邊緣家庭納入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范圍,民政部門將有關信息推送到其他相關救助管理部門,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周倩文)

(責編:郭婷婷、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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