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江岸區法院發出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禁止被申請人李某的跟蹤、騷擾、接觸行為!”近日,武漢市江岸區法院發出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事情還要從今年10月說起。申請人小周急匆匆來到江岸區法院二七法庭,向法官求助:“最近我家莫名其妙‘被討債’,李某非說我們欠他錢,但我們根本不認識他,他天天到我家堵門,我們寢食難安,被折磨得太痛苦了……”
怎麼會“債從天降”?承辦法官習靜耐心安撫小周情緒,了解事情原委。原來,李某認識小周父親,自稱20年前小周父親欠了他一筆錢。
“他每天來我家,錘門、堵門鎖、貼大字報、擴音器循環播放,還跟蹤打聽我孩子的學校,我們都沒辦法正常生活了。我從民警那裡了解到,可以到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小周將准備好的門口監控視頻、照片等証據悉數交給習靜。
核查材料后,習靜立即前往小周居住社區了解情況,從派出所調取了10余次的報警記錄、筆錄等,並聯系李某到法院進行詢問。
“法官,我敢做敢當,我承認我是上門貼了大字報、也用了擴音器,但欠債還錢,我就是找他父親正當要錢而已。”李某一臉不屑地說。
“李師傅,你有沒有証據証明小周父親欠錢?或者有沒有通過法律途徑主張你所稱的權利?如果沒有,你應當依法解決,而且小周的父親已經搬家,你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他人的生活。”
習靜反復釋明,李某仍然不為所動:“這麼多年了,我上哪兒找証據,我就在他家門口等他父親給錢,不給的話,我天天來。”
對此,習靜綜合全案情況,審查后認為,根據從派出所調取的材料及小周提供的証據等可以証明,不採取禁令,放任李某在小周及其同住家庭成員居住、學習場所實施挑舋、威脅等行為,可能造成小周及其同住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進一步損害,小周的申請具有現實緊迫性,符合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條件。
據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在小周及其同住家庭成員住所、學校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以跟蹤、騷擾、接觸等方式從事可能影響小周及其同住家庭成員正常生活、學習的活動。
這是江岸區法院發出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禁令作出當天,法院即向小周、李某以及小周居住轄區派出所、社區送達,及時叫停李某的“挑舋、騷擾”行為。
同時,為了更好發揮禁令效果、切實維護小周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生活安寧,二七法庭還與派出所進行了對接,雙方就禁令的執行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若李某有違反禁令的行為,派出所將及時出警制止違法行為,並採取相關措施,搜集、固定証據,將情況通報法院,法院將視情節輕重對李某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私人生活安寧是人格權的內容之一,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實施侵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
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為強化人格權保護而創新增設的內容。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証據証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人格權侵害禁令一旦發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申請人違反人格權侵害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鄭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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