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23盒茶葉索賠10余萬 法院判決:退貨款

在消費領域,“退一賠十”的賠償條款時常被提及,它既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力武器,有時也成為了一些“職業打假人”追求的目標。然而,並非所有維權案件都能獲得高額的賠償。近日,武漢東西湖法院審理了一起購買茶葉索賠十余萬的案件,最終判決僅退還貨款。
王某在李某經營的店鋪購買了23盒“蜜桃香紅茶”,總價1萬余元。購買后他發現該茶葉存在生產許可証號不存在、未標注生產日期、委托商不存在等問題。於是,王某起訴要求李某退還全部貨款並賠償十倍價款10萬余元。王某提供了支付憑証、產品照片以及購買商品過程的視頻。
東西湖法院受理該案后,經過調查發現,該涉案茶葉的外包裝確實存在標注錯誤的問題,某地市場監督管理局也曾責令生產商整改。且經過對茶葉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茶葉本身質量合格,未發現安全問題。此外,法院還查明,王某在全國多地提起過類似訴訟,且其在購買茶葉時特意錄制視頻,行為模式與普通消費者明顯不同,存在謀取利益的可能性。最終,法院判決李某退還全部貨款,駁回王某十倍賠償的請求。
法官介紹,根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在購買到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時,有權要求退貨款並索賠。但是該法律條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通過加大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從而引導食品經營者依法經營,淨化食品生產經營市場,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提供一種盈利方式。本案中涉案商品經過檢測不存在安全問題,原告王某的購買行為不符合正常消費習慣,且頻繁提起類似訴訟,有“職業打假”嫌疑,因此僅支持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駁回了十倍賠償的請求。
法官提醒,法律的初衷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絕不能成為某些人不當牟利的途徑。作為消費者,在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應當理性維權,尊重法律、尊重事實,避免過度維權或惡意訴訟﹔作為經營者,則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安全標准和質量要求,隻有各方主體均堅持誠信和公正原則,才能共同營造公平、健康的市場環境。(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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