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真的“保險”嗎?

隨著共享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約車行業吸引了大量靈活就業人員加入。家庭自用車注冊網約車后發生交通事故,能否順利理賠呢?近日,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支持保險公司拒賠主張,為廣大網約車從業者及相關群體敲響了法律風險的警鐘。
2024年初小張升級當了爸爸,為了貼補家用,他在某網約車平台上注冊了司機賬戶,想利用業余時間開自家的新能源汽車接接單,賺點奶粉錢。誰知2024年11月小張因駕駛不當,與一輛貨車相撞,小張負事故全責,車也損壞得厲害,光修車費就花了10萬余元。小張拿著修車費發票找某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拒賠了。小張一氣之下將某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我買車好幾年了,每年都是在這家保險公司購買車險,他們承接了我的保險,就應該承擔理賠責任。我的車因為沒交修理費,現在還在4S店拿不回來。”庭審時,小張滿腹委屈。
某保險公司辯稱,小張購買車險投保時填寫的車輛使用性質是“家庭自用”,保費也是按此標准計算,然而他卻用這輛車跑網約車賺錢,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險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還提交了某網約車平台出具的《調証材料》,顯示小張將名下車輛注冊為網約車后一直持續接單。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2024年2月,小張在某網約車平台上將名下一台新能源汽車注冊為網約車並持續接單,同年8月,小張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電子保單明確顯示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保單重要提示部分明確告知,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若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同年11月小張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並負全責,車輛維修花費10萬余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小張以使用性質“家庭自用”對案涉車輛進行投保,后將該車輛用於開展網約車營運活動,因營運車輛相較於家庭自用車輛運行裡程多,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明顯上升,小張的行為顯著增加了保險標的即案涉車輛的危險程度,但小張並未將車輛用途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最終判決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新興就業人群在追求新機遇、新收入的同時,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約定。在從事網約車運營等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活動時,一定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調整保費。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面臨保險公司拒賠的風險,給自己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開展過程中,也要進一步加強對保險條款的解釋說明工作,明確告知投保人相關權利義務,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否則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作出提示后,投保人等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條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已明確規定特定情況下保險人可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便保險公司未就相關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仍可依法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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