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服務器托管”挖礦“求雙倍收益?法院:合同無效!
周某為追求“本金兩倍收益”,花80余萬元購買“存儲服務器”托管給公司挖虛擬幣,不料遇上國家政策整治、公司偷偷注銷,錢要不回來。近日,武漢市東西湖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虛擬幣“挖礦”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最終判決,涉事公司3名股東共同返還周某70.8萬元。這起案件給不少想靠虛擬幣“賺快錢”的人敲響了警鐘。
2021年初,周某經朋友介紹接觸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熱情推薦一款“數據存儲超算服務器”托管業務:“周先生,您買我們的服務器,放我們機房托管,專門挖FIL幣!托管期5年,我們保証您本金能翻兩倍,托管費隻從您挖的幣裡扣20%,特別劃算!”聽著“雙倍收益”的承諾,周某動了心。2021年2月21日到3月23日,他先后和該公司簽了4份《存儲服務器銷售協議》,約定買10台型號為A6的服務器,總價83.8萬元,周某依約向該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項。
然而沒等多久,周某的“賺錢夢”就碎了。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將虛擬幣“挖礦”列為淘汰類產業,禁止任何投資﹔緊接著,央行等部門也發文強調,投資虛擬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政策一出,某科技公司的“挖礦業務”徹底停了,2022年6月29日,該公司通過簡易程序辦了注銷登記。周某急得團團轉,趕緊找公司的三個股東——持股56%的王某、33%的蔡某、11%的謝某要說法,可三人的回應讓他涼了心。
王某擺起了困難:“你隻付了83.8萬,我們公司為了挖幣,光封裝費就花了200多萬,現在沒錢退!”
蔡某態度強硬:“這本質就是虛擬幣投資,合同本來就無效,風險該你自己擔!而且你都提了504個FIL幣,現在幣貶值了,也是你的損失!”
謝某則打“政策牌”:“簽合同的時候政策是允許的,現在停了是政策風險,合同裡寫過的﹔而且剩下的FIL幣你還能在鏈上提,說不定以后會升值呢!”
“公司注銷都不跟我說,我的錢憑什麼要不回來?”周某多次協商無果,隻好把王某、蔡某、謝某告到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返還83.8萬元。
庭審中,雙方圍繞“合同有沒有效”“股東該不該擔責”吵得不可開交。承辦法官逐一梳理案情,結合法律條文當庭釋法,把是非曲直講得明明白白。
法庭焦點一:合同是“賣服務器”還是“挖礦”?到底有沒有效?
“我們簽的是《存儲服務器銷售協議》,只是托管設備,不是挖礦!”王某當庭辯解。但法官指出,合同的核心不是“賣服務器”——周某買服務器后不自己使用,而是托管給某科技公司,由公司操作挖FIL幣,還約定“本金兩倍收益”“按產幣量扣托管費”,本質就是“虛擬幣挖礦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必須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法官進一步解釋,“虛擬幣挖礦需要消耗大量電力,不符合‘雙碳’目標,還容易衍生金融風險,威脅國家金融安全,國家早就明令禁止。而且國務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明確,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這份合同既違背民法典精神,又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還違反公序良俗,所以依法認定為無效!”
法庭焦點二:合同無效了,錢怎麼退?股東要擔責嗎?
“合同無效,就得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來——行為人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法官說,某科技公司收了周某83.8萬元,本該全額返還,但考慮到公司為挖礦確實有實際支出:比如向另一公司買設備花了98萬多,還付了機櫃費、帶寬費、運維費等,而且周某確實提取了504個FIL幣,為平衡雙方利益,法院酌定周某承擔13萬元損失。兩相抵扣后,某科技公司需向周某返還70.8萬元。
至於股東責任,法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公司解散必須依法清算后才能注銷﹔未經清算就注銷,股東還承諾‘債權債務已結清’的,要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王某、蔡某、謝某作為該科技公司的股東,沒通知債權人周某,也沒清算就注銷公司,還在注銷時簽了‘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結’的承諾書,這就意味著你們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法官明確,70.8萬元該由三股東共同返還。蔡某不服:“FIL幣貶值了,這損失該周某自己擔!”法官回應:“根據央行等部門的規定,虛擬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沒有法償性,不能作為貨幣流通,法律不認可其價值。所以‘FIL幣貶值損失’的說法不成立,這辯解法院不支持。”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王某、蔡某、謝某共同向原告周某返還70.8萬元
法官提醒:虛擬幣“高收益”是陷阱,這三條紅線別踩!
虛擬幣相關業務不受法律保護:無論是“服務器托管挖礦”“虛擬幣交易”,還是“虛擬幣理財”,本質都是投機行為,不僅消耗能源、引發金融風險,相關民事法律行為還會被認定為無效,一旦虧損,很可能“自認倒霉”。
公司注銷不能“一了百了”:公司股東要記住,注銷公司前必須依法清算,尤其是還有未結清債務時,一定要通知債權人﹔未經清算就注銷,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千萬別抱有“注銷就沒事”的僥幸心理。
維權要留証據、及時起訴:遇到類似糾紛,要第一時間收集合同、付款憑証、溝通記錄(錄音、微信聊天等)等証據,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避免因証據不足或超過時效,導致合法權益無法保障。
“千萬別被‘高收益’‘穩賺不賠’的說法忽悠!虛擬幣相關項目大多是陷阱,投資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守住自己的‘錢袋子’!”法官表示。(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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