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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賠三為何敗訴?法官亮明維權底線

2025年11月18日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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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購物狂歡季,大家忙著“薅羊毛”的同時,也得提防消費陷阱。近日,武漢東西湖法院審結的一起電腦買賣合同糾紛,給出關鍵提醒:“貨不對板”未必能拿三倍賠償,合法維權既要講証據,更不能越邊界。

2025年7月,胡某在某平台“某回收官方旗艦店”用14579元,購入一台標注“國行”的筆記本電腦。可收貨后通過官網查詢發現,這台電腦實際是美版,與宣傳的“國行”身份不符,差價高達數千元。

胡某認為商家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起訴要求“退一賠三”,即退還14579元貨款並賠償43737元。但商家辯稱,自身主營二手物品回收再銷售,回收和定價不區分“國行”與否,無欺詐故意﹔且商品下單后可查看序列號,消費者能提前核實,胡某並非因信息誤導下單。

更關鍵的是,商家提交的証據顯示,胡某與另案原告劉某、黃某曾購買同型號電腦,均以相同理由起訴,收貨地址位於同一小區﹔胡某的購機款由劉某支付,還要求商家將賠款轉給劉某。

法院審理查明,胡某等人購買電腦並非出於生活消費需要,而是以獲利為目的串通起訴,不符合“消費者”的法定定義。最終判決商家退還胡某14579元貨款,胡某返還電腦,但駁回其“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法官釋法,消費者身份是維權前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群體,以盈利為目的串通多次購買索賠,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無法享受三倍賠償。

同時,欺詐認定有嚴格標准。商家構成“欺詐”,需同時滿足“有欺詐故意”和“實施虛假宣傳行為”。本案中商家雖未核實電腦版本導致宣傳不符,但結合其回收銷售模式,不足以認定存在“故意欺詐”,僅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退款。(楊靜)

(責編:周雯、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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