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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監督,對趨利性執法司法說不(金台銳評)

倪 弋
2026年02月05日08:2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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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的主要情況,有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實踐中,趨利性執法司法的表現形式多樣。無論是違規異地執法,還是以刑事手段不當介入經濟糾紛,抑或是超范圍、超時限違法“查扣凍”,究其本質,在於將執法司法權與經濟利益進行非法“鏈接”。

  其危害是雙重的、系統性的:顯性層面,它直接侵害經營主體的財產權、經營權乃至人身權,制造市場不確定性﹔隱性層面,它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與法律權威,動搖社會對法治的信仰,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和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營造。

  黨中央對趨利性執法問題一直高度重視,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彰顯了厲行整治的堅定立場。2024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開展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去年3月以來,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對本系統涉企執法專項行動作出部署……各地各部門扎實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經營主體法治獲得感不斷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整治趨利性執法司法,是一場持久戰,需在已有成效基礎上,堅持糾治並舉、標本兼治。

  這要求不止於“一案一糾”的個案監督模式,更要致力於織密預防與糾偏並重、監督與問責協同的系統性制度籠子,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一方面,要強化權力制約與程序約束。例如,完善和細化涉企案件立案、管轄、採取強制措施的關鍵性決策標准與流程,探索引入必要的內部審批與復核機制﹔健全涉案財物跨部門、全流程的規范管理與陽光處置制度,隔絕“案”“財”之間的利益輸送通道。進一步從制度機制層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將規矩立得更清楚、更牢固、更公開,執法司法權“跑偏”“濫用”的空間就越小。

  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整合多元化的監督體系。執法司法活動涉及多主體、多環節,僅靠單一監督力量難以形成有效制約。不僅要加強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常態化、專業化監督,還要有效貫通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渠道,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實現監督信息的共享、風險的預警與異常行為的精准識別,形成更廣泛的監督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制約監督的最終效果,必須體現為嚴肅的問責追責。對於濫用權力、徇私枉法乃至構成職務犯罪等行為,必須依法嚴懲,形成強大震懾,破除“趨利無害”“代價可控”的僥幸心理。

  祛除趨利性執法司法之弊,既是刀刃向內的自我革命,也是法治建設的題中之義。堅持用法治思維厘清權力邊界,用法治方式織密制度之籠,在嚴厲懲治已然之過的同時,更加注重防范未然之患,方能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注入更多法治之力。

  《 人民日報 》( 2026年02月05日 19 版)

(責編:王郭驥、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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