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典型問題,明確操作標准
醫保基金新規給騙保劃紅線(政策解讀)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
收藏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醫保基金安全關系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關系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4月起施行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從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近日,國家醫保局有關負責人對實施細則進行了解讀。
建立可執行、可追責的操作標准
“2021年5月施行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為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奠定法治基礎。監管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各級醫保部門通過協議處理、行政處罰等方式共追回醫保資金約1200億元,智能監管挽回基金損失95億元,初步扭轉醫保基金監管‘寬鬆軟’的被動局面。”國家醫保局副局長黃華波表示,但監管工作仍面臨一些挑戰,各方主體權責需要進一步明晰、違法行為認定需要進一步細化、改革中的新情況需要進一步明確。
在違法行為認定方面,“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的主觀心態難以直接取証,“拒不配合調查”“誘導他人冒名虛假就醫購藥”等概念需要盡可能統一評價標准、執法尺度。近期曝光的一些誘導住院、全鏈條造假騙取生育津貼等案件,都對違法行為認定提出新要求。
隨著支付方式改革深化,違規金額與基金損失的關系、DRG(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IP(病種分值付費)支付下的損失認定、計算方式及時點等問題急需在法律制度層面予以回應。一些醫療機構通過篡改病例分型、虛增診斷復雜度等方式“高套”病組,這類情況如何認定和處罰,需在原有規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依據。長期護理保險、生育津貼、醫療救助等薄弱領域以及藥品耗材追溯碼等的監管依據也亟待明確。
“制定實施細則就是要進一步暢通醫保基金監管的‘最后一公裡’。”黃華波說,實施細則將條例的框架性、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可執行、可追責的操作標准,為基金監管工作提供操作性更強的法律制度依據。
重點打擊倒賣“回流藥”等問題
涉醫保基金違法違規問題行為多樣,哪些屬於違規、哪些涉嫌欺詐騙保?性質不同,決定處罰的輕重,針對欺詐騙保行為劃紅線,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司司長顧榮表示,實施細則對監管中遇到的典型突出問題予以細化,為嚴厲打擊欺詐騙保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重點打擊以“車接車送、減免費用、給好處費、贈送米面油”等方式騙保問題。細則規定,定點醫藥機構通過說服、虛假宣傳、違規減免費用、提供額外財物(服務)等方式,誘使引導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個人在明知他人實施欺詐騙保行為,仍然參與其組織的違法活動,並接受贈予財物、減免費用或者提供額外服務的,可以按照欺詐騙保進行處罰。
重點打擊倒賣“回流藥”等問題。實施細則規定,定點醫藥機構組織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醫用耗材后,非法收購、銷售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以騙保為目的,冒名或虛假就醫、購藥,仍然提供協助的,可以認定為欺詐騙保。顧榮說,在監管中曾發現,有藥販子同時拿著十幾張醫療保障憑証到某醫院開藥,而醫務人員沒有核對任何身份信息或委托手續,就直接配合開藥,屬於“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可以認定為騙保。
對藥販子等職業騙保人,實施細則規定,個人長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對象收購、銷售醫保藥品的,可以認定存在以騙保為目的。
對於參保人員,實施細則規定,將醫保基金已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進行轉賣的,可以認定屬於轉賣藥品行為。個人在享受醫保待遇期間,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的合理數量、范圍,購買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並轉賣,可以認定存在以騙保為目的。此外,實施細則明確,藥品追溯碼可以作為醫保部門執法取証的依據。
實施細則還細化了常見的個人騙保有關情形。包括通過造假騙取醫保待遇,出租、出借本人醫療保障憑証並非法獲利。冒名享受醫保待遇。重復享受待遇。明確憑借其他參保人員從定點醫藥機構開具的醫藥服務單據、處方就醫購藥,實際享受醫保待遇的,可以認定為存在以騙保為目的。
欺詐騙保主觀故意的認定,既涉及監管執法行為的合規和效能,又關系到參保人切身權益的保障,是基金監管和執法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國家醫保局規劃財務和法規司司長蔣成嘉表示,實施細則對欺詐騙保主觀故意的認定規則作出明確規定:堅持“客觀行為推定”原則,依法明確舉証責任﹔細化騙保行為具體情形,設定違法客觀行為禁區。
實施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信用管理
顧榮說,在近年來的監管工作實踐中,醫保部門在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問題的同時,對一般違法違規問題採取分類處置的方式,取得較好的實際效果。在實施細則制定過程中,根據行政處罰法有關原則性規定,結合醫保工作實際對相關條款進一步予以明確和細化。
顧榮表示,除了明確醫保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主觀過錯程度相匹配外,還明確輕微不罰的適用標准——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同時明確首違慎罰的處理方式,即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信用管理是醫保基金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通過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機制和獎懲並重的激勵約束機制,可有效引導各類主體依法、合理使用醫保基金,提高監管效能。顧榮表示,近年來,國家醫保局根據不同主體特點,分類推進建立醫保信用管理機制。2025年起,全面實施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制度,通過“駕照式記分”的方式,對定點醫藥機構相關責任人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實施以來,暫停一批醫保支付資格,對一批違法違規人員予以記分。既嚴厲懲戒欺詐騙保等性質惡劣的行為,又對一般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分提醒,實現了懲戒極少數、教育大多數的效果。
針對參保人員,實施細則規定,建立參保人員違法使用醫保基金分級分類信用管理機制。根據參保人員違法情形可以採取法治教育、守法承諾、加強審核復核、限制定點范圍、加強智能提醒、公開違法違規信息等措施。
《 人民日報 》( 2026年04月12日 03 版)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