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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撞臉”商標,酒香裡的官司如何握手言和? 

2026年05月07日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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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作為公共資源,是否可以被注冊為商標進而壟斷使用?當注冊商標含有地名時,本地其他同業經營者又該如何規范使用?在湖北監利程集鎮,兩家相隔不足一公裡的釀酒企業,因“程集”二字對簿公堂。一方是深耕二十余年、手握注冊商標的行業老牌,另一方是投資數千萬、產能超百萬斤的后起之秀。

面對這場權利碰撞,承辦法官沒有坐在審判台上,而是走進了彌漫著酒香的車間,從兩家企業同根同源的歷史中找到了破局的鑰匙。

程集酒香:一方水土的千年釀造

程集鎮,坐落於湖北監利西北,因水而興,因酒而名。古鎮形成於南宋,水陸通衢,商賈雲集。至明清時期,釀酒作坊已遍布街巷,數百年間,程集酒香飄出荊楚,成為江漢平原飲食文化中一個活色生香的標識。

“程集”二字,承載的不僅是古鎮的名稱,更是幾代釀酒人共同積累的手藝傳承與市場信譽。時至今日,程集鎮仍有多家釀酒企業延續著傳統工藝。這縷酒香,是共同的財富,也成了引發本案糾紛的緣由。

原告程集某糧酒公司,是“程集”系列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經過二十余年的市場耕耘,相關商標獲評省、市著名商標。

被告為程家集某酒廠,成立沒幾年,同樣沿用古法釀造白酒,在產品包裝顯著位置使用了藝術化字體設計的“楚韻程集”標識。

原告認為被告在商標申請被駁回后,仍在產品包裝顯著位置突出使用該標識,並標注“TM”標記,主觀上具有攀附意圖,且被告企業名稱中使用“程家集”字樣,與原告商標近似,易使公眾誤認為雙方存在關聯關系,遂訴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並賠償經濟損失。

法庭裡,雙方針鋒相對。

“‘程集’是我們經營了二十多年的招牌。被告包裝上顯著標識‘楚韻程集’,包含了我們的核心商標,該行為易使公眾產生混淆,這是典型的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程集’首先是地名。在不少地方,本土企業使用家鄉地名標注產品、傳承鄉土品牌,早已是約定俗成的傳統習慣。我們廠址就在程集,使用地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正當使用,原告無權禁止。”

一邊是白紙黑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另一邊是本地企業使用家鄉地名的歷史傳統與現實需求,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破局之道:在厘清邊界中看向共同未來

此案看似是兩家企業的商標之爭,實則關乎程集鎮整個釀酒產業的生態與未來。為妥善化解糾紛,承辦本案的許冬冬法官走進程集鎮。他先后走訪原被告的生產車間,見証傳承百年的古法釀造工藝﹔又實地查看雙方的產品包裝,對包裝樣式、文字排版、字體設計等細節逐一比對甄別。

這一趟下來,法官心裡有了底——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被告的行為是否侵權,關鍵在於區分其對“程集”的使用是屬於“描述性使用”,還是“商標性使用”,前者是正當使用公共資源,后者則可能落入他人商標權的范圍。

“法律保護商標權,但地名是公共資源。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比如鎮上其他酒廠在包裝上規范標注‘程集產’——將地名作為產地說明、以普通字體標注,這是合法使用。”承辦法官介紹道。

“但正當使用亦有邊界。被告將‘程集’進行藝術化設計,並在產品包裝顯著位置突出呈現,超出描述產地的范疇,構成商標性使用,就超出了正當使用的范疇。”

在明晰權責的基礎上,法官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將雙方的目光引到更長遠的未來——程集酒業的明天。

經釋法說理,被告認識到錯誤,承諾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標識,今后在包裝上客觀描述商品來源,僅以普通字體、非突出方式規范標注“程集”作為產地信息,並決心打造自有品牌商標——從共有的地名資源中長出獨立的軀干,創造屬於自己的“光”。

“我們現在才明白,地名商標並不代表獨佔。”握手言和之際,原告感慨道,“‘程集’是我們共同的根,我們尊重鎮上其他企業在包裝上規范標注產地信息,也願與其他釀酒企業一道,共同守護這塊金字招牌。”

共享地名的“根”,長出品牌的“樹”

糾紛圓滿化解,但留給人們的思考仍在延續:當地名遇見商標,如何在保護商標權與保障公共資源使用之間求得平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他同時強調,正當使用不等於任意使用——經營者可以將地理名稱作為輔助性產地說明,在包裝上的呈現視覺弱於自有品牌標識。一旦將地名藝術化設計、顯著放大,其功能便從“描述產地”轉向“標識商品”,也就踏入了他人商標權的邊界。

地名是根,品牌是樹。守住公共資源的邊界,走好品牌自立的道路,法治的陽光,將照亮每一棵向上生長的樹。(賀玉瓊、陳木子)

(責編:郭婷婷、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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