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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雨水管堵塞致頂樓業主家中泡毀,法院判了!

2026年05月22日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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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過后家裡秒變“泳池”?陳先生家住頂樓,一場大雨過后,因公共雨水管堵塞,導致雨水倒灌,剛裝修的新家水漫金山。索賠無果后,陳先生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誰該為這場暴雨中的損失買單?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裝修、家具損失及鑒定費用共計4.4萬余元。

案情回顧:一場暴雨,家中被淹

陳先生購買了一套位於頂樓的房子,裝修完畢后入住小區。所在樓棟的公共雨水管從他家陽台穿過,屋面板下方均設有雨水斗。

不料,2023年7月的一場大雨過后,陳先生家中短時間內涌入大量積水,全屋積水深達6厘米,地板、家具悉數泡毀。經檢查,積水來自陽台處的公共雨水管——因管道排水不暢,大量雨水從雨水斗溢出,倒灌室內。

“我按時交物業費,物業就該保証管道暢通。”陳先生認為房屋受損全因物業公司不作為,導致公共管道排水不暢,遂要求物業賠償損失10萬元並修繕管道,均被物業公司拒絕。陳先生隨即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交鋒:是“違規裝修”還是“管道堵塞”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物業公司辯稱已盡到管理義務,事故起因是業主違規裝修導致排水不暢。物業稱,事發前曾向陳先生發出整改通知單,但他未予理會。物業還表示已及時管理排水管道,在突發天氣時提醒陳先生注意異常天氣,並在溢水后協助清理房屋,盡力減少損失。

陳先生則回應,自己裝修合規,問題出在物業未疏通公共管道。為查明真相,陳先生申請對“反水原因”啟動司法鑒定。同時,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實際損失進行定損。

鑒定機構對涉案管道進行現場勘驗后,出具了明確結論:“雨水管內壁有大量沉積物,厚度約2.5厘米,管道內部被果殼、毛發等生活垃圾嚴重堵塞。”正是由於水管內嚴重堵塞,暴雨時排水不暢,導致雨水滿溢和倒灌。經評估機構核定,陳先生的房屋裝修及家具損失價值為2.3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共雨水管屬於小區共有設施,物業公司負有定期疏通、清理、保障其正常運轉的義務。鑒定結論客觀証明,物業公司在設施維護中存在“清理不到位”的明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主張陳先生違規裝修導致反水,與鑒定結論顯示的堵塞位置、堵塞物性質明顯不符,法院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陳先生裝修及家具損失2.3萬余元,並承擔鑒定費用2.1萬余元,共計4.4萬余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這起案件看似是“雞毛蒜皮”的鄰裡糾紛,實則蘊含著重要的裁判規則:

一、物業服務人的設施維護義務是“實功”而非“虛功”。物業公司不能僅憑“已巡查”“已記錄”的書面程序主張免責,管道裡有沒有沉積物、有沒有真正疏通到位,才是判斷是否盡到義務的關鍵。

二、誰來舉証不再是個“死結”。物業糾紛中業主往往面臨舉証難的問題,本案中“司法鑒定還原真相、鑒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的模式,為同類糾紛提供了可操作的維權路徑。

三、暴雨屬於自然力,但並不當然免除物業服務人的管理責任。只要損害結果與物業公司怠於履行維護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物業公司就應依法擔責。

法官提示,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設施維護落到實處,日常巡檢不能變成“走過場”。業主在遇到類似糾紛時,也應注意第一時間固定現場証據,必要時申請司法鑒定,用客觀証據維護自身權益。(王博、陳木子)

(責編:王郭驥、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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