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沒砸到人也違法嗎?(新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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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扔哪些東西算高空拋物?高空拋物即使沒有砸到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湖北宜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高空拋物引發的糾紛。
2025年11月28日,長陽縣某小區樓上掉下一個裝有半瓶水的礦泉水瓶,砸中了毗鄰小區的住戶陳女士家院子裡栽種的辣椒苗。陳女士反饋,該小區高空拋物已經不是第一次。此前,該小區業主裝修房子時,沒有拉安全防護網,水泥塊、鋁合金塊從樓上掉下來,砸到陳女士父親,由於陳女士父親正好戴了摩托車頭盔,所幸沒有造成大的身體傷害。
此次再次遭遇高空拋物后,陳女士迅速報警。警方調取陳女士家以及小區的監控后,發現拋物處存在盲區,無法找到具體侵權人。於是,陳女士將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告上法庭,並要求賠償1元損失。
長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女士家受損的辣椒苗系墜落的礦泉水瓶砸斷,由於本案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結合庭審查明及實地走訪,被告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長陽縣人民法院綜合庭副庭長萬姝蓉表示,從高空拋擲物品,如果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的,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害,均屬於違法。
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這意味著哪怕只是扔一個未熄滅的煙頭、沒喝完的礦泉水瓶,如果拋物行為可能存在危害或危險,將面臨相關處罰﹔如果高空拋物情節嚴重,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萬姝蓉說,“居民不僅不能從高空拋擲物品,還要定期檢查窗戶,加固門窗、空調支架、外牆,清理陽台花盆等易墜物品。”
《 人民日報 》( 2026年07月27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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