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回應網絡消費等社會熱點問題
依法規范平台經營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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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近年來,直播電商、短視頻運營、平台代運營等新業態快速發展,但也出現了主體權責邊界模糊、競爭規則適配不足、依法經營指引不夠清晰、虛擬財產保護缺位等突出問題,既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影響市場經濟秩序。
針對社會關注熱點,最高人民法院8月3日發布5起典型案例,覆蓋直播電商、平台依法經營、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等多個場景,集中體現人民法院依法規范平台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
直播賣貨貨品存在質量問題,誰是第一責任人?
網絡消費時,直播推廣方帶貨經常承諾對產品進行兜底賠償,但消費者維權時卻遭遇推諉扯皮。
經某購物公司直播間推薦,周某在某商貿公司店鋪購買了一瓶面霜,支付貨款1859元。直播過程中,某購物公司主播承諾:“有任何問題我們賠付到底,假一罰四倍現金”,並宣稱商品為專櫃正品、資質齊全、可溯源。
收貨后,周某經比對發現商品存在差異,經專業機構鑒定為非正品,支出鑒定費500元。經協商,某商貿公司雖確認賠償,但事后並未履行。周某據此提起訴訟,要求某商貿公司、某購物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運營某平台的某網絡科技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買賣合同出賣方為某商貿公司,其應承擔出賣人法律責任。”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銷售方是商品質量與違約賠償的第一責任人。直播帶貨方作出售后兜底、假一罰四的承諾,周某基於對承諾的信賴,通過直播間鏈接購買商品,某購物公司應當依約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平台方是否該承擔責任呢?法院認為,平台方未參與交易、未作出承諾,且已經盡到了法律規定的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資質審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實告知等義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隻有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關信息,消費者才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最終,法院判令某商貿公司賠付周某7936元,某購物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並駁回周某的其他訴請。
網絡交易平台保証金是平台內經營者未履行消費者權益保障義務時用於向消費者賠付的資金,然而部分電商平台保証金制度流於形式,入駐商戶掏空賬戶后消費者退款求償無門。
房某某在某商城平台的入駐商戶下單了洗衣櫃,退貨后商戶簽收退貨卻長期不予退款。房某某多次催討無果后,訴至法院。經查,入駐商戶經營收入規模巨大,但平台僅設置最低基礎保証金1000元,未根據商戶成交規模、投訴記錄動態調增保証金,放任商戶全額提現掏空店鋪資金,保証金賬戶無資金可供賠付,導致消費者的退款訴求無法通過平台保証金渠道實現。
法院認定,電商平台未採取電子商務法規定的“必要措施”,未履行必要的監管義務,判決商戶退還貨款並支付逾期利息,電商平台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平台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商戶追償。
主播帶貨“踩一捧一”,是正當商業評論還是商業詆毀?
網絡消費時,很多人遇到過帶貨主播對比、評論其他品牌產品的行為。這樣的對比、評論該如何看待?
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優選(北京)公司在直播推銷白酒時,其主播對重慶某酒業公司旗下某白酒產品進行評論,包括“現在國家的白酒標准要求必須是釀造的……加入食用酒精的酒在咱們國家已經不能被叫白酒了,他們被稱為調味酒,你現在去看某白酒的包裝,上面沒有‘白酒’這兩個字,因為不允許……配料表裡只要出現食用酒精,是不允許叫白酒的……”等內容。
重慶某酒業公司認為,上述言論誤導消費者認為某白酒產品非純糧釀造,損害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及其主播應對評論內容負有更高標准的審慎注意義務,確保評論真實、客觀、全面,即時互動場景下的“臨場發揮”不構成免責事由。“本案主播經選擇性呈現和不當關聯后,整體上足以引導消費者得出該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標准、非純糧釀造的誤解,超越了正當商業言論的邊界,構成法律規制的誤導性信息。”法院認定,某優選(北京)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判令其賠償重慶某酒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真實交易、真實評價和真實流量是平台代運營活動的基本合規邊界。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某代運營商與某平台簽訂合作協議,為入駐商戶提供店鋪托管、營銷策劃等服務,並繳納保証金5萬元。合作期間,某代運營商通過組織虛假團購等方式幫助商戶虛構交易、提升排名,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虛假商業宣傳,責令其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萬元。某平台依據協議及服務商行為規范扣除全部保証金。某代運營商認為有關條款未經充分提示說明,遂訴請某平台返還保証金5萬元並支付利息、律師費。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相關誠信規則和保証金扣除條款雖屬格式條款,但某平台已作顯著提示,且條款內容公平合理,應認定合法有效。某代運營商的行為屬於協議約定的嚴重違規情形,損害平台信用評價體系、消費者知情權和誠信商戶的公平競爭機會。結合違約性質、過錯程度及平台商譽受損程度,扣除5萬元保証金並無明顯過高或顯失公平。法院判決,駁回某代運營商的全部訴訟請求。
出賣人未披露視頻賬號核心功能受限,買受人能否解約?
隨著流量經濟和平台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平台賬號的經濟價值愈加凸顯,屬於法律保護的網絡虛擬財產,但同時高收益低成本的運營模式也催生了以買賣平台賬號營利的產業鏈,相關糾紛層出不窮。
汪某與湖北武漢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武漢某公司將某視頻賬號使用權以11萬元轉讓給汪某﹔賬號已關注用戶數284萬,總獲贊數4100萬,有無違規情況為“評級恢復”﹔武漢某公司保証已完全披露賬號的全部實際情況。
合同簽訂后,雙方按照某視頻平台規則,在微信群內完成賬號換綁交接,汪某向武漢某公司支付轉讓款11萬元。后汪某咨詢平台客服得知該賬號曾因發布內容違規被平台處罰,導致無法被搜索及無法使用DOU+功能。汪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並返還轉讓款。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出賣人依法應向買受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如果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汪某與武漢某公司是買賣合同關系,汪某已依約履行了支付轉讓款的義務,武漢某公司應按約定交付具備正常使用功能的某視頻賬號。汪某花費11萬元受讓某視頻賬號使用權的目的系用於商業運營,但賬號受限直接弱化了賬號的流量獲取和商業變現能力,不具備完整的使用功能,不能實現汪某的合同目的,因此,汪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武漢某公司應返還轉讓款11萬元。
最高法提醒,平台賬號轉讓交易中,出賣人負有如實告知影響賬號使用效能與商業價值的重要信息的義務﹔出賣人隱瞞賬號無法搜索、無法使用推廣功能等重大瑕疵,導致買受人商業運營的合同目的落空的,構成根本違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全部價款。
《 人民日報 》( 2026年08月0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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