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聯合發布規定
明確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程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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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本報北京8月3日電 (記者倪弋)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15條,進一步明確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案件的法律適用標准,重點就案件范圍、“情節惡劣”的認定條件、核准追訴的程序等實務問題作出細化規定,強調應當全面准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對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依法核准追訴,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針對司法實踐中關於“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是指具體罪名還是犯罪行為的爭議,《規定》進一步將其明確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防止因罪名認定障礙導致嚴重暴力犯罪無法追責,實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准貫徹。
同時,《規定》解決了核准追訴前能否採取強制措施這一實務關切。增加了年齡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情況、性格特點、社會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和被害人家屬意見等檢察機關需要查明的事項。明確檢察院辦理此類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法制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訴的程序規范,公安機關提請核准追訴的案件,由同級檢察院受理,並層報最高檢審查決定,為依法打擊未成年人重大惡性案件提供了制度指引。
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訴,充分表明“年齡不是免罪金牌”。檢察機關要嚴格依法,認真落實《規定》要求,既依法懲治嚴重暴力犯罪,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質效。
《 人民日報 》( 2026年08月0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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