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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206小時調休被拒,年假“被清零”,離職后他告贏公司

2026年08月06日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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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引發社會關注。一名員工因直系親屬患癌急需陪護,申請用累計206小時加班調休卻被公司拒絕,隨后申請的3天年假也因審批流程拖延被系統自動清零。無奈辭職后,公司將“同名同號”卻內容不同的制度版本提交法庭,企圖按1800元基本工資計算補償。法院最終採信員工提交的証據,判決公司支付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等共計1.6萬余元。

加班調休與年假雙雙“落空”

2017年10月,李某入職武漢某技術公司。2024年,其直系親屬確診癌症,住院期間急需家人陪護。李某向公司申請使用此前休息日加班累積的206小時調休,希望換取陪護時間,但未獲批准。同年7月,李某無奈選擇辭職以便照顧家人。然而直至離職,這206小時既未安排補休,也未獲得加班工資補償。

與此同時,公司內部規定年假有效期為一年,過期作廢。2023年10月,李某曾通過公司系統提起3天年休假申請,但因審批流程拖延,次日凌晨系統默認撤銷申請,該年度年假隨之清零。離職時,公司同樣未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庭審焦點:加班費按哪個基數算?

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先后訴至法院。爭議核心在於李某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李某提交了從公司內網下載的《管理制度》截圖及全程錄屏,顯示該制度僅載明“每月累計加班時長核算為同等時長調休”,未明確加班費計算標准。錄屏証據顯示,李某在原工位打開瀏覽器,下載記錄中的文件地址仍有效,可正常跳轉至公司內網,且重新打開的文件內容與提交版本完全一致。

而公司提交了同一名稱、同一編號的《管理制度》,卻在相同條款處多出一句:“未調休的,按員工基本工資核算加班費”。若按此標准,公司僅需以1800元基本工資為基數支付加班費。庭審中,公司當庭演示了登錄內網下載制度的過程。

法院:公司舉証不力,採信員工版本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雖當庭演示下載過程,但下載內容與李某版本不一致。李某提交的錄屏証據更為嚴謹,而公司作為內網管理者和實際控制人,具備隨時修改、替換或覆蓋后台數據的便利,卻未能提交系統后台日志等客觀証據反駁,也未能對兩版制度的差異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舉証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法院採信李某提交的制度版本,支持以月工資5000余元為基數計算休息日加班工資。

關於未休年假工資,法院指出,公司以“年假有效期一年,過期作廢”為由拒付報酬,不符合《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李某的申請因公司審批拖延被系統清零,並非自願撤銷,公司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李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未休年假工資及工資差額等共計1.6萬余元。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制度之爭背后的三重警示

法官表示: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負更高舉証責任。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單方制定和保管,當內容發生爭議時,公司作為控制方須提供原始、真實、完整的版本。本案公司未能証明其提交版本系在職期間有效版本,應承擔不利后果。訴訟中偽造、變造証據的行為將受司法否定評價。

“年假過期作廢”條款無效。法律法規對未休年假工資支付已有明確規定,公司單方規定“過期作廢”,實質免除了自身統籌安排年假的法定義務,排除了勞動者權利,該條款不具法律效力。

公司拒批且事后不支付補償,既讓員工承受經濟與情感雙重壓力,也與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相悖。(王博、陳木子)

(責編:郭婷婷、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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