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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安全騎行電動自行車需年滿16周歲

2026年08月06日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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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間青少年出行顯著增多,部分同學選擇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代步,然而,無視年齡門檻就上路騎行,暗藏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

7月5日,湖北雲夢縣下辛店鎮,不滿12周歲的張某騎自行車左轉時,與一輛直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經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滿16周歲,事故造成兩人受傷。最終,張某因未禮讓直行車輛承擔主要責任﹔對方則因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負次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未達法定年齡騎車上路屬於違法行為,其違法后果由監護人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湖北交警提示各位家長,對孩子多一份叮囑、多一分看護,將安全出行融入日常引導,筑牢出行路上的安全防線,做孩子最堅實的安全后盾,護他們穩穩前行、奔赴每一場熱愛。(雷穎)

(責編:郭婷婷、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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