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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以次充好、拒不發貨,算詐騙嗎?(新聞看法)

本報記者 趙帥杰
2026年08月07日08:2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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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人們快看!紋路清晰、種好水足,專櫃六位數起步,直播間粉絲價,錯過今天再無同款……”在網絡平台,諸如此類的“天然翡翠”直播銷售屢見不鮮。前不久,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政法機關辦理了一起網絡直播售假案。

  2024年7月至8月間,張某某伙同鄭某某冒用他人信息,違規注冊營業執照、企業微信等全套經營資質,打造正規帶貨人設,通過短視頻平台直播間,將經過漂白、充填、染色等人工處理的低檔玉石手鐲,冒充純天然翡翠手鐲進行銷售。在交易過程中,對部分已支付貨款的消費者,採取拉黑、刪除聯系方式等手段拒不發貨,非法佔有相應錢款。應公安機關商請,龍亭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全面查明張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

  “該案包含兩個相互獨立又交織的犯罪行為。”龍亭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負責人趙雲雲介紹,“一是銷售偽劣商品,將處理過的玉石謊稱純天然翡翠進行銷售,其實質屬商品質量欺詐,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符合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二是部分交易拒不發貨,在無履約意願的情況下,收取貨款后拉黑買家、拒不發貨,其目的已轉化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該行為單獨構成詐騙罪。‘以次充好’的銷售偽劣產品行為與‘非法佔有’的詐騙行為,二者在主觀故意、行為模式及侵害法益上均有本質區別。”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鄭二人涉案銷售總金額達167180元,其中收款不發貨金額12997元,張某某個人非法獲利2.2萬元。辦案法官指出,對於收款不發貨部分,主觀上具備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依法構成詐騙罪﹔對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假冒翡翠並實際發貨的部分,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最終,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龍亭區檢察院提醒,消費者在直播間選購玉石、珠寶、貴金屬等貴重飾品,切勿輕信主播口頭保真、低價撿漏話術,不要沖動大額轉賬下單,遠離無實體門店、無權威鑒定証書的小眾直播間。其次,貴重玉石珠寶收貨后,務必第一時間到線下正規權威玉石鑒定機構核驗真偽,並留存直播回放、聊天記錄、付款憑証等全部維權証據。此外,遭遇直播帶貨消費詐騙、商家拉黑失聯、收款拒不發貨等情況,要第一時間報警,同時留存線索向市場監管部門、檢察機關咨詢求助,合法理性維權。

  《 人民日報 》( 2026年08月07日 10 版)

(責編:郭婷婷、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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