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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鏡頭不可任性(人民銳評)

金台岩
2026年11月04日08:2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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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商業化直播中,鏡頭伸向普通消費者。直播鏡頭對著食客臉上、游客身上,吃個飯、逛個景,莫名其妙就成了別人直播間裡的“背景板”。沒有提示,沒有征詢,甚至連鏡頭什麼時候對准自己都不知道。這種把消費者當“免費素材”的做法,值得警惕。

  有人說,餐廳、景區本就是公共場所,被拍到有什麼大不了?可進入公共場所,不等於進入“可被商業直播”的場所﹔出現在公共空間,也不等於同意成為商業宣傳的一部分。游客偶然入鏡確實難以完全避免,但主播把鏡頭對准某位游客長時間拍攝,再直播給成千上萬的陌生人觀看,性質就完全不同——前者是一種偶然,后者已帶有明確的商業傳播目的。一句“這裡是公共場所”,不能成為商家逾越肖像權邊界的通行証。

  更值得追問的是,商家所謂的“展示真實環境”,非要把消費者拍進去不可嗎?餐廳的菜品、裝修、座位,景區的風景、設施、整體客流,都可以傳遞人氣和氛圍,只是商家清楚,真實的食客比一張空桌更有關注點,真實的游客比單純的風景更有“人氣”。當消費者毫不知情地被推到鏡頭前,替商家完成“人氣展示”,商家收獲的是流量,消費者付出的卻可能是隱私泄露的代價。

  這類爭議已經成為現實法治議題。江蘇蘇州一家火鍋店直播顧客用餐,法院認定商家未經同意將顧客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犯,判令商家公開道歉並賠償顧客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湖北紅安縣人民檢察院還針對多家餐館、酒吧等經營場所違規架設直播設備、將鏡頭長時間對准消費者跟拍等問題,向市場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規范商家拍攝行為。這些案例說明,鏡頭對准具體消費者,早已不是“拍個環境”那麼簡單。

  直播走進餐廳、景區,新的營銷方式帶來新的法律關系,對權利邊界的探討也應跟上。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已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內容審核、投訴等機制。在此基礎上,規則還需進一步明晰:哪些情形需要事先告知、哪些拍攝需要征得同意、哪些鏡頭必須打碼或回避,讓商家在舉起鏡頭前就心裡有數,也讓消費者在面對鏡頭時有明確的權利認知。

  直播可以讓美食更熱,讓風景更火,卻不能為了商業利益,就把毫不知情的人變成免費的流量道具。公共場所不是商家的免責理由,消費者更沒有義務拿自己的肖像權,為商家的流量埋單。

  (摘編自“人民銳評”微信公眾號)

  《 人民日報 》( 2026年11月04日 05 版)

(責編:張沛、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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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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