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辦法(試行)》本月起施行
集體經濟組織注銷后集體財產不得分到個人
2026年11月04日08:2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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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近期,農業農村部公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辦法(試行)》,自2026年11月1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去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施行,登記辦法作為重要配套制度,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和變更登記、章程載明事項、名稱規范、領証流程、合並分立程序等內容,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運行。
登記辦法要求,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申請表和相應証明材料﹔合並、分立或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因合並、分立等原因需要辦理注銷登記的,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注銷后集體財產由合並、分立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不得分割到成員個人。
“為確保登記辦法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將制定並發布登記有關申請表,並做好培訓指導服務。”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有關負責人介紹。
《 人民日報 》( 2026年11月04日 11 版)
(責編:張沛、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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