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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抗旱在行动——贯彻落实《湖北省抗旱条例》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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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江防总指挥长视频会议在武汉召开

人民网-湖北频道(2014-04-16 17:29)

  人民网武汉4月16日电 (贾茜 朱俊君 刘小康 曾庆州)15日,2014年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指挥长视频会议在武汉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防总201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3年长江防汛抗旱工作,分析研究当前长江防汛抗旱形势,部署安排2014年长江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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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抗旱条例内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一百五十九号) 

《湖北省抗旱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抗旱工作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农业、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用水。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优化水资源配置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抗旱长效机制。

第三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指挥调度体系和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预防和抗旱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承担旱情收集、监测、分析、上报和灾情统计核实、抗灾救灾物资发放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抗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担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规划和抗旱预案,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易旱区抗旱规划和抗旱预案应当重点突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抗旱灌溉骨干工程、农村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定期开展抗旱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排除风险隐患,落实抗旱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