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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引争议(科技大观)

张博岚
2020年02月25日08:33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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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马来西亚一个地方法庭宣布,将在一宗刑事案裁决中采用人工智能技术。使用该技术的应用程序,能够协助法官从资料库中查找过去类似案件,分析适合被告的判决,缩小与类似案件在裁决上的差距,力求对被告的刑罚平等和一致。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前景广阔。目前,它不仅可以做到信息处理数据化、制作文书智能化,还能够辅助法官审判。在英国,有律师事务所研发了“合同机器人”,致力于自助合规审查和合同管理,自动处理在线文件的审阅。美国一半以上的州利用算法软件来辅助法官量刑,通过算法匹配类似的案例,为法官提供量刑指引。

  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对“机器人法官”的态度较为谨慎。法国明确规定,法官和书记官的个人数据不能被用于评估、分析、比较,或预测他们实际做出或将要做出的专业行为。有学者认为,这可能是目前主要国家中,对司法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监管最为严格的规定。

  人工智能的支持者认为,技术大大缩减了法官从事程序性事务的时间,大幅提高了审判效率。此外,在一些法官容易受个人情绪影响的案件中,例如离婚诉讼,可能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相对而言,人工智能依靠算法判案,更加客观、理性。

  反对一方则分析,算法本身是否可靠是问题所在。实践中,辅助法官审判的人工智能算法要素可能包括被告人的犯罪记录、工作经历、经济状况等。但大多数国家还没有针对算法要素的规则或标准。与此同时,负责设计算法的技术公司拒绝公开其算法要素,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预测算法、规避惩罚。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出发,被告人无从知晓这些算法究竟是如何设计的,这显然有损司法的公正性与透明性。一种解释是,人工智能起到的只是辅助性作用,法官依然需要量刑个别对待。然而,针对司法程序中算法的使用,没人知道法官在多大程度上依赖算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法官暗箱操作的质疑。

  正是这一担忧使人工智能在司法系统中的应用引发争议,并带来了现实的司法挑战。在美国威斯康星州一起案件中,法院在量刑过程中使用了一款算法软件。被告得知后质疑算法的公正性,认为法官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并上诉到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则以被告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算法软件成为法官量刑唯一的考量为由,驳回了上诉。

  为了解决上述困境,既让法官运用算法辅助审判,又实现“看得见的正义”,近年来,一些国家正尝试在立法过程中,确立司法过程中算法应用的标准与适用范围,从而建立大众对“机器人法官”的信任。这种信任不仅关乎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更关乎司法体系的稳定健康运行。


  《 人民日报 》( 2020年02月25日 18 版)
(责编:张隽、关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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