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石市、荆门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等8个市(州)(不含武汉市中心城区;不含宜都市、大冶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委托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门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等8个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同步进行委托。
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仙桃市、潜江市、宜都市、大冶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试点委托仙桃市、潜江市、宜都市、大冶市等4个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同步进行试点委托。试点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被委托市(州)、直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开展建设用地报件资料审查。按照最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范围和标准,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按规定及时将相关委托建设用地批准情况在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备案,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通知》强调,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被委托地方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评估制度,对存在越权或违规审批等突出问题经提醒后拒不整改的,或者连续2年评估考核处于末等次的地方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审批权。(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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