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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向誣告者“亮劍”是對干事者最好的保護

2022年03月23日16:58 |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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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后悔,不該當誣告者……”去年10月,湖北省黃岡市黃梅縣孔壟鎮郭湖村周某某受到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后,懊悔不已。(3月23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誣告者為了個人私利,拋棄道德規范,丟掉黨規黨紀,對別人進行栽贓陷害,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誣告是一種極為卑劣、卑鄙的行為,必須堅決反對、嚴厲懲處。

經查,周某某為泄私憤,伙同他人向孔壟鎮紀委反映村支部書記周某“貪污修路款”。鎮紀委、縣紀委監委先后查明該舉報事項不屬實。周某某涉嫌誣告陷害,受到公安機關處罰。

捕風捉影、指鹿為馬的誣告陷害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挫傷了他們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浪費了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處理信訪舉報件的工作資源,破壞了一個地區、行業、領域的政治生態。長此以往,容易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讓部分黨員干部“寒了心”“泄了勁”。

祛邪必須扶正,激濁方能揚清。隻有讓誣告者受到嚴懲,體會到代價之重,才能剎住歪風邪氣,形成激勵黨員干部新擔當新作為的正向氛圍。向誣告者“亮劍”,是對干事者最好的保護。

防止別有用心之人趁機誣告陷害、“借刀殺人”,一方面,黨員干部要嚴於律己,自身過硬﹔另一方面,組織要為擔當者擔當、為干事者撐腰。對反映黨員干部問題線索的信訪舉報,應當綜合分析,全面了解。對干事擔當者,要旗幟鮮明地撐腰鼓勁﹔對誣告陷害者,要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如此,才能化解一些黨員干部“一隻手持劍、另一隻手拿盾”的后顧之憂,使其能輕裝上陣抓改革、謀發展、干事業。

對誣告造謠行為高懸紀律和法律之劍,依紀依法嚴肅整飭,這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應有之義。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絕不能只是一句空話。及時為受到誣告陷害者澄清正名,保護和激發廣大黨員干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絕不讓“眉毛上流汗的人”成為“眉毛下流淚的人”。(文軍)

(責編:張沛、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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