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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明黨的工作紀律 促進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關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工作紀律修訂的重點內容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2024年06月21日08:0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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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証,其本質要求是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真抓實干、開拓進取,“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積極擔當作為的精氣神為黨和人民履好職、盡好責”。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緊緊圍繞促進黨員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完善工作紀律要求,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順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一是引導黨員干部敢於斗爭、勇於負責。新時代新征程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需要黨員干部發揚斗爭精神,錘煉擔當作風。《條例》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加強干部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養成”的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一條新增工作中不敢斗爭、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的處分規定。實踐中,有的黨員干部滿足於做太平官、作“躺平”狀,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上交、面對危機向后躲,這些都與我們黨敢於斗爭的鮮明品格背道而馳。《條例》增寫上述規定,就在於督促廣大黨員干部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敢於斗爭、勇於擔當,用知重負重、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詮釋為黨盡責、為民造福。同時,《條例》在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新增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這一規定的相關情形是對“新官不理舊賬”的法規化表述,針對的是有的黨員領導干部以崗位調整為借口,對一些歷史欠賬、遺留問題視而不見、久拖不決甚至“擊鼓傳花”的現象,其本質是回避矛盾、不負責任。這些問題表面看起來是“舊賬”,實際上接手它、解決它本身就是新任黨員領導干部的職責。新上任的黨員領導干部不僅要接過權力,更要接下責任,一任接著一任干,在直面問題、解決“舊賬”中建立“新功”。

  二是堅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同我們黨的性質宗旨和優良作風格格不入,是我們黨的大敵、人民的大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切工作都要往實裡做、做出實效,不好高騖遠、不脫離實際,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黨的二十大強調,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條例》與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解決形式主義問題為基層減負的有關文件作了銜接,針對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典型表現,在第一百三十二條新增規定了三種具體情形,包括: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條例》設定這些情形,直指部分黨員干部作風漂浮、責任心缺失、官本位思想作祟等突出問題。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危害,自覺摒棄和抵制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在各項工作中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在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上下功夫,以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取信於民,推進事業發展。

  三是促進黨員干部履職盡責、規范用權。黨的各項工作對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國家治理,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和國家政權建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條例》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相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著眼服務保障黨和國家大局,與《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信訪工作條例》以及黨中央有關懲治統計造假等制度文件相銜接,有針對性地作出相應規定,以促進黨員干部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比如,第一百三十四條新增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規定,重在糾治擅自超出“三定”規定范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違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等問題,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第一百三十五條針對信訪事項受理、辦理、處置、解決等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違紀問題,新增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行為的處分規定,促進解決好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同時強化源頭治理,有效避免或減少信訪事項發生。第一百三十九條新增進行統計造假、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處分規定,涵蓋各類行為主體在統計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情形,推動防范和懲治“數字上的腐敗”,提高統計監督有效性。

  四是推動精准問責。黨的二十大指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用好問責利器。嚴肅有效問責有利於促進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干淨擔當﹔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則會削弱問責工作的警醒作用,影響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要求,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應嚴肅追究責任。《條例》與問責條例相銜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條,明確了對上述行為的處分規定,以推動提高問責工作規范化、精准化水平。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要更好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格執行問責條例,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的基本原則,准確把握問責對象、責任類型、問責情形和程序要求,分清責任、定准責任,防止出現問責不力或者泛化濫用等問題,力求取得問責一個、警醒一片、促進一方工作的良好效果。

  五是加大對違規干預和插手行為的規制力度。《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等制度文件,都對受請托人向黨組織報告違規干預和插手行為作出了規定。《條例》與上述制度文件相銜接,在對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以及公共管理活動列出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在第一百四十三條新增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行為的處分規定,從而推動全鏈條、體系化糾治違規干預和插手行為,形成促進依規依法行使職權的整體合力。違規干預和插手行為屬於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請托人存在此類行為的,受請托人應當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做到該抵制的要抵制、該報告的要報告、該登記的要登記。

  偉大夢想不是等得來、喊得來的,而是拼出來、干出來的。廣大黨員干部要心懷“國之大者”,圍繞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積極履職盡責,勇於擔當作為,立足崗位作出貢獻,努力創造經得起歷史和人民檢驗的工作實績。

  《 人民日報 》( 2024年06月21日 07 版)

(責編:王郭驥、張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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