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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代購糾紛頻發 法官教你分清買賣與委托避免踩坑

2025年06月25日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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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社交電商的蓬勃發展,微信朋友圈代購業務日益普遍,但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微信代購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法官通過案件細節厘清了代購與買賣的法律界限,有力保障消費者權益。

案件回顧:三千元代購款為何打了水漂?

“我在她朋友圈買了幾條運動褲,錢轉過去兩年多了,東西一直沒收到,錢也不退。”原告汪某提起這次代購經歷,一肚子的苦水。2022 年期間,汪某通過微信向在朋友圈從事代購業務的嚴某分三次轉賬共計3130元,購買運動服飾等商品。付款后,嚴某一直以“商品被相關部門扣留”為由拒絕交付商品或退還貨款。

庭審中,嚴某辯稱自己是無償代購,收益僅為官方網站積分,且因物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貨物未能送達。但法院經審理發現,嚴某以個人名義下單購買商品,未以汪某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也未履行商品來源、採購渠道等信息披露義務,其獲取的積分具有變現價值,本質上屬於商品轉售利潤。最終,法院認定雙方構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嚴某未交付商品構成根本違約,判決其退還購物款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

法官釋法:三個維度區分代購與買賣

“很多人以為朋友圈代購就是簡單的幫忙買東西,其實其中蘊含著不同的法律關系。”承辦法官介紹,代購在法律上對應委托合同關系,而買賣則屬於買賣合同關系,二者在法律性質、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上存在顯著差異。

一看“名義”:委托代購的核心是“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要求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實施購買行為。本案中,嚴某始終以個人名義向銷售方下單,貨物先郵寄至自己處再轉寄給汪某,不符合委托合同中”以委托人名義“的構成要件。

二看“利益”:委托代購中,受托人應收取明確的服務報酬,如“10% 代購費”﹔而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利潤來源於商品轉售差價。嚴某稱其收益為 “官方網站積分”,但積分具有經濟價值可折算為利潤,本質上屬於轉售商品的差價收益,而非勞務報酬。

三看“披露”:是否公開採購信息?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代購需透明公開採購渠道、實際價格及服務費用等信息。本案中,嚴某在微信聊天中刻意隱去商品採購渠道、積分獎勵規則等核心信息,未履行法定披露義務,進一步佐証了其賣方身份。

法官提醒針對日益普遍的社交平台交易,消費者在微信代購時要做到“三心”:

一留“細心”:明確交易性質。通過聊天記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主動詢問“是幫我代購還是直接銷售?”“是否收取服務費?”等關鍵問題,避免因法律關系模糊引發糾紛。

二留“証據心”:保存完整憑証。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証、商品報價單等交易証據,特別注意對方是否披露商品來源、價格構成等信息,為可能發生的維權保留依據。

三留“法律心”:區分責任承擔。若屬於委托代購,受托人僅在存在過錯時承擔責任﹔若屬於買賣合同,賣方需對商品交付、質量等承擔全部責任。當合法權益受損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隨著“互聯網 +” 的深入發展,微信代購等新型交易模式將更加普遍。消費者在享受便捷購物的同時,需增強法律意識,明確交易性質﹔經營者也應規范交易行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共同營造誠信有序的網絡交易環境。(楊靜)

(責編:郭婷婷、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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