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銀行卡當心涉嫌幫信罪(以案說法)

在網上尋找兼職時,上海閔行某學校學生高某看到招募消息:出租、出借銀行卡,幫助轉入轉出錢款,就能獲得報酬。進一步了解后,高某意識到,這是為電信網絡詐騙洗錢的渠道。但出於金錢的誘惑,高某還是決定參與。
高某認為,想賺大錢,還得形成規模。他找到學生顧某和師某等人,邀約一同參加。此后,高某負責與“上家”溝通聯絡、現場指揮和支付好處費。顧某、師某在高某的組織下,各自開立並出租3張銀行卡。短短兩個多月時間裡,兩人的銀行卡總共流入詐騙資金50多萬元。
實施犯罪行為后,幾人惴惴不安。於是,高某、顧某決定投案。不久,師某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考慮到顧某的在校學生身份、在案件中作用較小,對其決定相對不起訴,並通知其所在院校,建議對其予以處分﹔對師某決定附條件不起訴﹔而對主犯高某,則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最終,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以罰金5000元。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刑法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雖然顧某、師某在參與犯罪活動時,高某並未明確告知出租銀行卡是用於詐騙活動,但綜合顧某、師某提供幫助的時間、次數,以及曾專門乘飛機到外地交付銀行卡、簡單的行為就能獲得巨額報酬等情況,司法機關認定,顧某、師某應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是為非法活動提供幫助。
2019年,“兩高”《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細化明確了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形。今年7月底,“兩高一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對准確認定幫信罪的“明知”情形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包括因涉詐等異常情形被金融機構、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採取限制、暫停服務等措施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事先准備應對調查的話術口徑的﹔等等。
法官提醒,身份証、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等與個人信息密切相關,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參與“刷單”“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會成為他人犯罪的“幫凶”。
《 人民日報 》( 2025年08月31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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