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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深度解讀

2025年09月11日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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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繳費人誠信自律,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整合了2014年以來發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規定,發布了《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到了納稅人繳費人的廣泛關注。

《辦法》在保持評價制度框架和評價結果基本穩定的同時,聚焦經營主體反映的熱點訴求,在評價范圍、評價規則、修復力度、結果應用等方面實現了一系列優化升級,提高了納稅繳費信用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支持經營主體更好享受守信紅利。

自願參評 信用賦能:個體工商戶等可自願參評

《辦法》適用於除自然人以外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自動納入《辦法》管理,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等。

同時,《辦法》將個體工商戶以及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等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納入自願參評范圍,進而可以享受基於良好信用所帶來的便捷納稅繳費服務,適用“銀稅互動”等跨部門聯合激勵舉措,將“從無形的信用資產轉化為有形的經營紅利”擴大到所有的經營主體,為生產經營賦能增效。

信用信息 全面覆蓋: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納入信用評價范圍

根據《辦法》規定,納稅繳費信用信息覆蓋了經營主體的信用基本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其中,“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經營主體的基礎信息和納稅繳費信用歷史記錄。“稅務內部信息”主要包括經營主體的稅費申報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等經常產生的信用信息以及稅務檢查信息等不經常產生的信用信息。

“外部信息”則是來自於其他部門的信用信息,最常見的如市場監管部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辦法》按照“稅費皆重、稅費一體”的理念,首次將全國統一征收、具備條件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納入信用評價范圍,實現了“稅費信用同評”。目前已經納入的有: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5項社保,教育費附加等4項非稅收入。因此,以前經營主體可能隻關心涉稅行為對信用的影響,現在社保費申報繳納情況也會影響整體信用分,需要經營主體關注。

分級分類 標准統一:信用評價結果客觀公正

根據《辦法》規定,經營主體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由高到低設為A、B、M、C、D五級,其中A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達到90分,D級為低於40分,而M級則為新設立經營主體或者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達到70分但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情況。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採取扣分方式。評價周期為一個公歷年度,稅務機關原則上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在評價指標得分方式下,先為每個經營主體確定一個起評分,然后再根據相關規則對經營主體在評價周期內發生的失信記錄進行扣分,得到一個最終得分,並根據這個最終得分確定經營主體該評價年度的信用級別。

在四種特殊情形下,經營主體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最高會被限制在B級:一是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二是上一評價年度評價結果為D級的﹔三是非正常原因評價年度內增值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應納稅額為0的﹔四是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証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

除年度評價指標得分方式外,對於存在嚴重失信記錄的經營主體,納稅繳費信用級別適用直接判級方式,將直接判為D級,主要包括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留抵退稅、騙取稅收優惠等13種情形。

修復機制 全面升級:新增“整體守信修復”等情形

《辦法》對信用修復機制進行了全面升級。對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且自評價年度內最后一次評價指標扣分發生后,連續6個月以上無新增失信行為記錄的,以每滿1個月無新增失信行為記錄恢復1分的方式修復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過11分)。

此項規定,是《辦法》降低納稅繳費信用修復門檻、提升修復力度的重要舉措,解決了部分評價指標扣分后無法修復的問題,鼓勵經營主體盡可能“少失信、不失信”,推動經營主體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守信”。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對輕微失信3日內糾正100%恢復扣分分值、欠繳稅費分期補繳按補繳比例漸次修復加分、細化直接判D指標修復“等待期”等多項信用修復優化措施,進一步提升了信用修復精細化水平,體現了“過罰相當、懲前毖后”的信用修復理念。

守信激勵 失信懲戒:引導合規經營理念深入人心

《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經營主體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守信激勵方面,稅務機關將主動向社會公布A級名單﹔A級經營主體下一年度起評分提高1分,連續評為A級的可累積提高﹔A級經營主體可以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連續3年評為A級的,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輔導辦理稅費事項。

在便捷的納稅繳費服務基礎上,信用良好的經營主體還可享受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比如稅務機關和銀行金融機構聯合開展的“銀稅互動”服務,經營主體可以憑借良好的信用級別,向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無抵押的信用貸款。

除上述顯性的激勵措施外,隨著全社會“誠信守法、合規經營”理念的不斷深入,納稅繳費信用級別在招標投標、資質獲取中也越來越多地成為重要考察指標。

失信懲戒方面,對於納稅繳費信用D級的經營主體,稅務機關將採取更加嚴格的管理措施,如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加強信用監管,限額限量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限制數電發票額度等,D級評價結果還會影響經營主體后續年度的納稅繳費信用評級。(李娜 陳瑞)

(責編:周倩文、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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