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交警開出首張電動自行車無牌上路行駛“罰單”

2020年01月02日17:45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1日上午,66歲的李大爺騎著無牌電動自行車在通過十堰市紅衛交通崗時,被十堰市公安交管局四大隊民警查獲,民警依法給李大爺開出了罰款50元的處罰決定書。據悉,這也是十堰市開出的第一張關於電動自行車無牌上路行駛的“罰單”,按照十堰市電動自車管理辦法,從元月1日開始,十堰公安交管局將對未上牌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進行處罰。

1日上午,在十堰市原紅衛轉盤附近看到,四大隊民警逐一對過往的電動自行車進檢查,對發現沒有上牌的電動自車后,依法給予處罰。上午10時許,66歲的李大爺駕駛一輛無牌電動自車通過檢查點時,被民警依法攔下,李大爺稱自己偶爾騎一下電動車,所以也就沒有去上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警依法給予罰款50元的處罰。

隨后,民警又攔下了幾輛未上牌行駛的電動車,其中有兩位駕駛員稱車子是上了牌,但沒有安裝,隨后,在民警的監督下,當事人現場將車牌安裝上去。據統計,當天上午,四大隊在紅衛崗共查處6起電動自行車未上牌上路行駛違法行為。

據悉,自9月26日起,十堰開始電動自行車上牌,從2020年元月1日開始,將對電動自行車就進常態化管理。對未登記上牌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將罰款50元﹔拒絕交罰款的,可以扣留非機動車。

交警提醒廣大電動自行車駛駕員,對於符合標准的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車輛購買之日起30日內,持《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表》、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証明、購車發票等來歷証明、整車出廠合格証明、代理人的身份証明和委托書等資料,向居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並現場交驗電動自行車。對於從2019年4月15日以后購買的不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交管部門一律不予上牌。(熊偉 陳霞)

(責編:周倩文、關喜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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