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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湖北省施行契稅新政 熱點話題解讀看這裡

2021年08月27日08:21 |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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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9月1日起我省施行契稅新政

2020年,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稅事關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牽動著社會方方面面,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針對大家關心的熱點話題,近日省財政廳對我省實施《契稅法》有關情況進行了介紹和解讀:

一、《契稅法》與契稅暫行條例相比的新變化。一是適當拓展了稅收優惠政策。增加了對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征契稅等規定。二是簡化了申報繳稅程序,將契稅申報和繳納時間合二為一,提高征管效率。三是增加了納稅人辦理權屬登記前,因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情形的退稅規定。四是完善了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

二、我省落實《契稅法》授權事項的新規定。《契稅法》授權各省在法定幅度(3%-5%)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及相關減免辦法。為做好《契稅法》在我省的實施工作,省政府組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在充分開展調研、認真分析測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按照保持稅制平穩、合理減輕稅負、優化減免辦法的思路,擬定了《關於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按程序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將與《契稅法》同步施行。

《決定》明確我省契稅稅率為3%,將我省契稅稅率由現行的4%下調為3%,進一步減輕了納稅人負擔。同時,在保持現行優惠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明確對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情形採取等值免稅,差價征稅的辦法,更加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對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情形免征契稅,明確應急管理部門為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認定主體,增強了政策可操作性。

《契稅法》實施在即,稅率的降低是我省政策變化的最大亮點,可以說是我省一項重大制度性減稅舉措,經靜態測算,可為市場主體釋放政策紅利近40億元,對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我省營商環境具有積極作用。下一步,全省各級財稅部門將認真做好《契稅法》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完善征管機制,確保《契稅法》在我省順利實施。

知識問答

一、契稅稅率是如何規定的?優惠稅率繼續執行嗎?有什麼變化?

《契稅法》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至5%。根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証辦法的決定》第一條規定,我省契稅的適用稅率為3%。對房地產交易環節的契稅優惠稅率,目前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執行,即購買家庭第一套、第二套住房的契稅優惠稅率保持不變,承受土地、非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稅稅率從4%降至3%,體現了保持稅制穩定、合理減輕稅負的立法精神。

二、9月1日后申報契稅是否直接按照3%稅率繳納?

《契稅法》第九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証的當日。

因此,納稅人要根據土地、房屋權屬合同簽訂時間來判斷適用稅率。對於2021年9月1日前簽訂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適用於4%契稅稅率﹔對於2021年9月1日(含)之后簽訂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適用於3%契稅稅率。

三、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如何繳納契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並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並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因此,與房屋同一不動產單元的,可以與房屋相同的稅率繳納契稅﹔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按照我省法定稅率繳納契稅。

四、購買已裝修房屋的,該如何計征契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明確規定,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因此,在購買已裝修房屋時,無論是銷售方單獨收取的裝修費用,還是將裝修費用作為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均要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一並征收契稅。

五、企業廠房被政府依法征收后,選擇房屋進行補償,能否享受契稅優惠?

我省《關於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明確規定,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因此,納稅人的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選擇房屋進行補償時,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六、建設過程中,容積率發生變化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需要補繳契稅嗎?如何繳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明確規定,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因此,對於容積率發生變化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應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契稅。對於這類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依法繳納滯納金。

七、納稅人繳納契稅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契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生下列情形可以申請退稅:

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2.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

(湖北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

(責編:張雋、榮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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