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35岁不应成为遴选人才的“坎坎”

杨志

2021年02月23日15:11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哪怕再优秀,年龄不符合也不行”“有意愿的去不了,刚培养的留不住”“年龄限制适当放宽行不行?”近日,《半月谈》刊载的《规定“一刀切”,干部心里苦:遴选遴选,35岁是道坎?》引发热议。笔者认为,在中央大力倡导选贤任能“不唯票、不唯分、不唯GDP、不唯年龄”四个“不唯”要求的今天,遴选作为一种跨政府层级、跨工作部门系统、跨地区的竞争性选拔人才的方式不应严格把“35岁以下”作为规定条件“一刀切”,这样做既寒了基层干部的心,也可能因此“埋没人才”。

当前,在遴选招考公告中把“35岁以下”作为规定条件“一刀切”的现象并不少见,一些单位还根据岗位、职级设置了32岁、30岁或29岁等遴选“门槛”。据《半月谈》报道,中部一省2020年省直机关遴选公务员时,列出了21家省直单位52个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职级职位共97个计划。遴选公告中明确指出——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4年9月3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的遴选职位,报名人员现为乡科级副职或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的,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7年9月3日以后出生);现为一级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职级的,年龄在29周岁以下(1990年9月3日以后出生)。“岁月催人老”,干部遴选中一个个年龄方面的“硬要求”已成大部分基层干部不得不直面的“痛点”。

诚然,个别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把“35岁以下”作为遴选规定条件并无可厚非。“35岁以下”意味着年富力强,有干事创业的精力和激情,可实现遴选单位干部队伍年轻化的需要等,这完全可以理解。然而,如果大部分单位在遴选招考公告中把“35岁以下”作为规定条件“一刀切”,看似是为了找到更合适岗位的人选,实则并非完全必要。根据联合国世卫组织对人类年龄阶段的定义,青年人的范围在18岁至65岁之间,可见35岁并非人体素质和平均寿命的“坎”。在人类平均寿命不断延长和人类健康水平日益提高的趋势下,“35岁以上”干部对大部分遴选岗位的工作是完全可以胜任的。遴选单位把“35岁以下”作为干部规定条件“一刀切”的盲目从众行为有懒政甚至是形式主义的嫌疑,对打通基层干部的流动渠道是极为不利的。

对基层干部而言,不仅要面对“35岁以下”的遴选“门槛”,还要完成“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相关要求。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因该条文仅规定的“机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原机关”还是“所有机关”,导致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对该条文的理解产生了较大分歧。基层为了“留人”,将该条文理解成新录用公务员录用到所招录的机关以后必须在自己原机关工作满最低的服务年限五年。在这五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

必须看到,上级单位遴选“35岁以下”的选人方式与基层留人“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留人方式之间已经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和恶性循环。在这场“选人”与“留人”的博弈中,受伤的不仅有夹在“中间”的基层干部,也有“用心良苦”的基层单位。为跨过35岁遴选这道“坎”,一些新入职的基层公务员根本沉不下心开展工作,在没有达到“最低服务年限”之前早早地就把重心放在了备考之上,担心万一没考上可能就会被相应的年龄要求限制住,以后就更难有机会了。这就导致优秀的年轻基层干部经常是最低服务年限刚满,就参加考试考走了。基层单位也成了人才培养的“摇篮”,干部青黄不接、经验不足的情况屡屡出现。这又迫使基层单位在招录公告上不得不亮出“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杀招”。

从本质上说,遴选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进行有竞争性的转任和选拔方式,在公务员队伍中“二次择优”。遴选单位想选拔的人,要么文字能力出众,说话条理清晰、逻辑性强,在原单位原系统被认可;要么与报考单位契合度高,熟悉工作,来了就能上手;要么形象好气质佳谈吐优雅等。对大部分遴选单位而言,如果取消“35岁以下”规定或者将“年龄限制”上调一下,说不定能选到更为优秀的人才。而对基层单位而言,下调“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规定的确存在“留人难”甚至是“人才荒”的风险,但也可能因为宽松的留人政策而吸引到更多优秀人才的目光。同样,对基层干部而言,要想通过遴选的方式到上级部门,不妨先在基层静下心来修炼“内功”,提升工作本领。试想,如果在基层发展不如意,连个能拿得出手的荣誉都没有就想“通关”遴选,可能吗?

上级部门遴选有“35岁以下”规定,下级基层单位录用有“最低服务年限5年”要求,看似不相干的两件事,却给基层干部和基层单位带来了各种烦恼。人才不该被年龄埋没,适当放宽遴选时的年龄要求和最低服务年限限制,打破基层干部流动中的“中梗阻”怪圈,避免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被机械化执行,防止《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等规定被故意曲解甚至放大,让干部“留得住”亦“流得动”,既是基层干部的期盼,也应该是今后干部流动改革的方向。

(责编:张隽、荣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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