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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密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治之網(人民時評)

張天培
2021年09月01日08:2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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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對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予以嚴格保護,規定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不久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這部和人們數字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回應了一系列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為信息產業的未來標注了方向。

  隨著信息化與經濟社會發展不斷融合,網絡成為生產生活的新空間、經濟發展的新引擎,各類個人信息的收集與使用更為廣泛、頻繁。如何更好保護個人信息,成為人們關心的現實問題。比如,一些企業、機構乃至個人,從商業利益等目的出發,利用網絡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個人信息。進一步治理這類問題,需要增強法律規范的針對性、權威性和系統性,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織密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治之網,才能切實將人民群眾網絡空間合法權益維護好、保障好、發展好。從網絡安全法的施行,到民法典的編纂出台,再到數據安全法的出台,在數字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進程中,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並不斷發展完善。此次通過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聚焦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的重大關切,在相關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邊界,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將讓人民群眾在數字經濟發展中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隨著實踐發展而發展。當前,有的企業通過大數據技術對消費者的個人特征和消費習慣進行分析評估,進而對消費者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行差別對待,甚至誤導、欺詐消費者。對此,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另外,針對現實生活中人們反映強烈的“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這些具有針對性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在規范市場秩序、鼓勵互聯網平台良性競爭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互聯網平台是個人信息保護的關鍵環節,應當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在法律實施中,應對平台活動進行嚴格監管,嚴肅對待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服務提供者﹔有關部門應根據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實際,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管、統籌協調等責任。在法律的軌道上,各相關部門和企業應攜手構建符合現代化治理方式的互聯網平台監管體系,進一步提高網絡綜合治理能力。

  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嚴密的制度、嚴格的標准,構建了權責明確、保護有效、利用規范的個人信息處理和保護制度規則。社會各方面應當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法治意識,推動個人信息保護法落地實施,助力我國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建設。


  《 人民日報 》( 2021年09月01日 07 版)
(責編:周恬、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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