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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沒版權!AI短劇遭搬運,法院這樣判

2026年09月22日14:38 |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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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6年初,A公司依托生成式AI工具輔助創作完成了一部47集微短劇《雲上XX》(化名),劇集總時長約一小時。該劇依法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完成備案,並在紅果短劇APP、微信視頻號等網絡平台公開發布。

然而,該劇上線僅一日,A公司便發現,B公司將劇集名篡改為《女子XXX》(化名)后,在其運營的微信視頻號播放全部劇集,並通過播放劇集植入商業廣告謀取經濟利益。A公司認為B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說法】法官易婧雯介紹,本案的核心爭議,直指AIGC時代的確權痛點——AI輔助創作的短劇,究竟能不能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核心要件在於“具備獨創性的人類智力成果”,即作品需源於人的智力投入,並體現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與表達。這一判斷,不能僅看最終畫面是否由AI生成,而需全面審查創作過程中人的參與深度。

經審理,涉案微短劇雖借助AI工具生成畫面與伴音,但並非簡單一鍵輸出的機械產物。其創作歷經前期劇本策劃與文案撰寫,中期的分鏡提示詞設置、人物形象和場景素材選定、AI生成片段甄別篩選,以及后期的畫面剪輯排布、細節修正、伴音與字幕匹配等環節。A公司的創作人員完整參與了AI短劇創作全部流程,投入了大量連續性、實質性的智力勞動。創作人員依托自身藝術素養與審美判斷,設定素材圖片、調試提示詞、甄別剔除不符合預期的生成內容,引導AI輸出不斷趨近預設構想。可以說,AI工具只是實現創作意圖的技術手段,最終的創作走向與視聽效果,取決於創作人員的個性化選擇與安排,創作人員對成片表達具備完整的預見性與實質控制力。因此,法院認定涉案短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

在此基礎上,B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篡改作品名稱后完整搬運劇集內容並通過商業廣告盈利,客觀上侵害了A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因雙方均未舉証証明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及涉案作品權利使用費,法院依法綜合考慮短劇時長、傳播范圍、上線熱播時段、侵權持續時間及侵權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同時結合AIGC行業創作特性,將創作中詞元(Token)消耗帶來的算力成本、商用工具授權成本等納入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最終判決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本案通過司法判決,明確了AI輔助創作成果的著作權保護邊界,既讓侵權者付出代價,也賦予創作者明確的預期——AI只是輔助創作的工具,著作權法保護的始終是創作者的獨創性智力成果。

(人民網記者 張雋整理)

(責編:王郭驥、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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