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允许员工自愿降薪?“被”自愿不是自愿

孔德淇

2020年11月09日11:28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公司效益良好,老板却发话“允许员工自愿降薪”?这还真不是段子。近日在知乎上一则截图引发网友热议,截图对话显示,“今年公司效益良好,利润有较大增长。公司决定,允许员工自愿申请每月降低待遇的10%。”有多名该公司员工透露,“自愿降薪”言论为公司的服从性/忠诚度测试,类似测试在公司每年都会发生。(11月8日 光明日报)

7日中午,涉事公司在微博回应此事,声称自愿降薪是员工合理合法的权利,并表示老员工和高管100%申请参加自愿降薪活动,内心普遍真实高兴满意。不少网友就此提出质疑,认为哪有员工自愿降薪。

近年来,披着“自愿”外衣、侵犯员工利益的做法屡见于职场,催生了自愿加班、自愿离职等颇具争议的热词,在不少企业中甚至成了用工的“潜规则”。“自愿xx”有多少自愿成分,难有一个确切答案,但从常理出发,此类做法背离了趋利避害的人性,更普遍的情形恐怕是“隐性强迫”,是在权力关系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激情工作、无偿加班、鼓励奉献被树立为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开灌输“狼性文化”“996工作制”的理念。

这种企业文化模糊了领导与员工应有的边界,前者想当然以为在公司发展面前,舍小为大是后者的必然选择。而事实上,这是对员工自我意识的剥夺,是另一个方向对员工利益的损害。在劳动法的保护框架下,员工有意愿也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该类安排。

回到该事件,降低薪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不是企业和雇主的强权,必须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签订书面协议。从截图对话看,涉事企业“允许员工自愿降薪”,有胁迫员工之意,这种方式并不妥当。若因此受到差别对待,劳动者可以提出维权诉求。尽管现行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根据经营效益,设定相应工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但这种权力不应被无止境滥用。倘若公司经营困难,可以通过跟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作出薪资变更,但目前表述是“公司收益良好”,这种情况的降薪,不仅让人匪夷所思,有可能给员工带来的权益侵害更加严重,还涉嫌违反劳动法。

退一步讲,若诚如涉事企业所言,要求员工主动提出降薪,是为了测试员工忠诚度,那么有这些时间和精力,倒不如多为员工创造条件,譬如改善工作环境和上班体验,提升工资待遇及福利,员工自然会对企业产生更强烈的归属感。把“自愿降薪”作为测试忠诚度的渠道,反映了目前一些企业忽视员工真实诉求,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的扭曲价值观。这种做法,短期来看,并不能推导出员工对企业的真实态度;长远看来,会慢慢将员工变成丧失自我意识的“扯线木偶”,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来说都不是件幸事。

显然,“被”自愿的降薪不是自愿。这种老板眼里的“自愿降薪”,还是少些为妙。

(责编:周恬、关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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