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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向诬告者“亮剑”是对干事者最好的保护

2022年03月23日16:58 |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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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后悔,不该当诬告者……”去年10月,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孔垄镇郭湖村周某某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后,懊悔不已。(3月23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诬告者为了个人私利,抛弃道德规范,丢掉党规党纪,对别人进行栽赃陷害,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诬告是一种极为卑劣、卑鄙的行为,必须坚决反对、严厉惩处。

经查,周某某为泄私愤,伙同他人向孔垄镇纪委反映村支部书记周某“贪污修路款”。镇纪委、县纪委监委先后查明该举报事项不属实。周某某涉嫌诬告陷害,受到公安机关处罚。

捕风捉影、指鹿为马的诬告陷害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挫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资源,破坏了一个地区、行业、领域的政治生态。长此以往,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让部分党员干部“寒了心”“泄了劲”。

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只有让诬告者受到严惩,体会到代价之重,才能刹住歪风邪气,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正向氛围。向诬告者“亮剑”,是对干事者最好的保护。

防止别有用心之人趁机诬告陷害、“借刀杀人”,一方面,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己,自身过硬;另一方面,组织要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信访举报,应当综合分析,全面了解。对干事担当者,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对诬告陷害者,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如此,才能化解一些党员干部“一只手持剑、另一只手拿盾”的后顾之忧,使其能轻装上阵抓改革、谋发展、干事业。

对诬告造谣行为高悬纪律和法律之剑,依纪依法严肃整饬,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绝不能只是一句空话。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者澄清正名,保护和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绝不让“眉毛上流汗的人”成为“眉毛下流泪的人”。(文军)

(责编:张沛、张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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