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一車管所服務站讓群眾多跑腿 一輛電動車上牌跑了五趟

王馨

2020年10月10日08:12  來源:湖北日報
 

  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切實解決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才能讓市場主體和群眾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9月3日,襄陽市襄州區張灣辦事處居民周旭東向第二督查組反映,為給電動車上牌,他到車管所服務站跑了5趟才辦成。

  窗口“擠牙膏”

  無奈求助市長熱線

  2019年11月,周旭東購買一輛電動輕便兩輪摩托車。

  2020年5月21日,他到襄州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車管所雲灣服務站辦理機動車上牌手續。

  “窗口工作人員說,發票有問題,電動車車牌商標必須為漢字,讓我找經銷商重新打發票。”周旭東隻得找到經銷商重新開具發票,並於5月27日再次來到雲灣服務站上牌。

  這次,窗口工作人員又說,發票上隻有車牌商標,沒有型號,需重開發票補上。

  於是,周旭東又找到經銷商,再次重新開具發票,於6月1日來到雲灣服務站第3次辦理手續。

  “沒想到,窗口工作人員說,發票時間超過4月15日不能上牌。我找經銷商,可經銷商說發票時間無法更改。”周旭東說。

  無奈之下,周旭東撥打襄陽市12345市長熱線反映情況。隨后,車管所主動聯系周旭東,邀請其第4次前往雲灣服務站協商解決辦法,但未能解決。

  直到6月5日,車管所邀請周旭東第5次前往雲灣服務站,才完成電動車上牌業務。

  督查組核實

  跑一次隻補填一個信息

  對周旭東反映的情況,督查組找到襄州區交警大隊車管所核實。

  車管所相關負責人向督查組介紹,5月21日,服務站辦証大廳受理崗審核周旭東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日期2019年11月1日)時,發現機動車發票中“廠牌型號”欄隻填有車輛型號,沒有填寫車輛廠牌,即告知其更換發票。

  5月27日,周旭東持更換后的發票(開票日期2020年5月27日)到服務站再次辦理手續時,受理崗又發現其更換的發票中“廠牌型號”欄隻填有車輛廠牌,沒有車輛型號,即告知周旭東發票中“廠牌型號”一欄需填寫完整的包含廠牌型號內容信息。

  6月1日,周旭東持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日期2020年5月28日)第3次來到服務站時,受理崗審核完其提供的資料后,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運用平台”,平台系統自動審核時顯示“該機動車產品《公告》已過有效期2020-04-15”,車輛不能正常注冊登記。

  車管所認為,因周旭東提供的包含完整機動車信息的銷售統一發票開票時間為2020年5月28日,超過了機動車公告停止銷售時間2020年4月15日,故沒有對周旭東的車輛進行注冊登記。

  回應群眾訴求

  豈能一推了之

  督查組認為,一輛電動車上牌跑了5趟,反映出車管所雲灣服務站服務意識不強、工作不規范。

  一是,沒有嚴格落實一次性書面告知,僅做口頭告知,造成車主對告知內容不清楚、不完整,導致車主多次往返﹔

  二是,工作人員未考慮疫情影響,仍按常態程序辦理車管業務,發現車輛無法注冊時,簡單一推了之,造成車主未及時發現車輛超過工信部《機動車產品公告》停止銷售時間,影響了車輛注冊、上牌。

  針對上述問題,襄州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此前已進行整改,對雲灣服務站負責民警進行批評教育,辭退了具體經辦輔警。同時,在各窗口公示“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填寫樣板,調整業務流程,在受理前先查詢機動車產品公告的停止銷售日期,對公告已停止銷售的及時告知車主,避免群眾多跑腿。

  督查組表示,窗口服務單位直接與群眾、企業打交道,其服務能力直接影響群眾和企業的獲得感。要以此事為鏡鑒,舉一反三,增強服務意識,嚴格業務規范,加強業務培訓,提供更優質、更高效、更舒心的便民服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政務服務的新需求、新期待。

(責編:周恬、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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