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銀行2億債務糾紛B面:貸款企業被指逃避債務執行

2020年10月28日09:19  
 

由於對湖北銀行一筆2億元貸款承擔了連帶責任,陝西鋼鐵集團子公司——陝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漢鋼公司”)在法院的債務強制執行中被指逃避債務執行。

10月初,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執行裁定書,涉及到湖北銀行與陝西鋼鐵集團、漢鋼公司、宜昌鐘宜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鐘宜公司”)、湖北鐘宜鋼結構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2億元債務執行。

值得關注的是,法院認定在凍結漢鋼公司在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有效賬戶並不准開設新賬戶后,被執行人漢鋼公司仍兩次開設新賬戶逃避執行,並與其控股公司陝西鋼鐵集團交易頻繁,交易金額巨大,其規避執行的違法行為嚴重妨礙了債務的正常執行。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湖北銀行與漢鋼公司的2億元金融債務糾紛從民事官司打到執行官司,歷時4年多卻仍未能順利執行。

擔保“背鍋”

2013年3月15日,湖北銀行與鐘宜公司簽訂了一份《授信協議》,約定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間,由銀行向鐘宜公司提供循環融資額度2億元的承兌匯票敞口授信。同日,湖北銀行與漢鋼公司也簽訂了一份《最高額保証合同》,約定漢鋼公司、湖北鐘宜鋼結構有限公司自願為該筆2億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在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10日期間,鐘宜公司與湖北銀行依據《授信協議》中約定,共簽訂了9分《銀行承兌協議》,協議約定由湖北銀行為鐘宜公司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予承兌,而鐘宜公司則應於匯票到期日前將應付票款足額交存其在湖北銀行開立的賬戶中。

據了解,9份銀行承兌匯票協議項下的票據共計27張,票面總金額為28571萬元,鐘宜公司共計繳納的保証金為8571.3萬元,銀行實際墊付敞口資金為1.988億元。

2015年7月27日,湖北銀行與鐘宜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鐘宜公司以其所有的房產為銀行承兌協議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但是,2015年8月24日,漢鋼公司報案稱鐘宜公司與漢鋼公司在簽訂協議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前者則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

在獲悉該情況后,2015年9月湖北銀行針對該筆債務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向鐘宜公司討債,並讓漢鋼公司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記者注意到,漢鋼公司在法院庭審中稱湖北銀行與鐘宜公司惡意串通,《最高額保証合同》應無效。但是該說法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

2016年12月,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裁定,鐘宜公司償還湖北銀行1.97億元承兌匯票墊款本金和相應利息,而漢鋼公司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漢鋼公司對一審裁定結果不服,於2017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中,漢鋼公司認為,票據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鐘宜公司涉及的票據詐騙仍在刑事認定中,且該公司目前已經無財產可供執行,銀行在授信和票據兌付中均存在過錯,漢鋼公司對債務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湖北銀行則認為,《授信協議》和《最高額保証合同》兩份關鍵材料的真實性不存在異議,銀行對於鐘宜公司涉及的票據詐騙等刑事犯罪行為並不知情,漢鋼公司應該為鐘宜公司的債務履行連帶擔保責任。

201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債務人鐘宜公司的犯罪並不是擔保人漢鋼公司免責的法定事由,擔保人是否免責需要依據擔保法審查,而漢鋼公司無法提供足夠的証據以支持。故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駁回了漢鋼公司的上訴。

2018年10月15日,湖北銀行依據二審的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由於鐘宜公司處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狀態,湖北銀行向法院申請凍結漢鋼公司的資產。

逃避債務執行?

2019年3月19日,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向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並凍結了漢鋼公司母公司陝西鋼鐵集團在財務公司開立的賬戶存款1.99億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陝西鋼鐵集團向法院提出了異議,表示凍結賬戶的存款為陝西鋼鐵集團所有,並非漢鋼公司“歸集”到賬戶的資金,亦不應該凍結該賬戶。

但是湖北銀行稱,經過法院的調查,漢鋼公司的銷售收入自動上收匯集到母公司陝西鋼鐵集團在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開立的賬戶,對此,應該按照資金歸集行為的法律要件來確定資金的所有權。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陝西鋼鐵集團和漢鋼公司均在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開立賬戶。2017年3月6日,漢鋼公司向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出具內部資金管理授權書,將該公司開設在財務公司的賬戶授權與陝西鋼鐵集團使用無需征得漢鋼公司同意。對此,法院凍結了陝西鋼鐵集團在財務公司的賬戶。

2020年10月2日,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公布的執行裁定書稱,2019年3月5日,法院對漢鋼公司在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開立的五個在用賬戶在1.99億元范圍內予以額度凍結,凍結期限一年,並要求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在凍結期間不予給漢鋼公司開立新的賬戶。同日,漢鋼公司在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又重新開設一個賬戶。同年3月19日,法院對該新開設賬戶在上述金額內予以凍結一年。同日,漢鋼公司在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又重新開設另一個賬戶。

值得關注的是,法院查詢2020年8月5日漢鋼公司重新開設的賬戶在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間的交易明細共203頁,發生交易約6500筆,交易金額近百億元,其中陝鋼集團與漢鋼公司交易金額數十億元,遂於當日凍結了該賬號。

法院認定,在凍結漢鋼公司在陝西煤業化工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有效賬戶並不准開設新賬戶后,被執行人漢鋼公司仍兩次開設新賬戶逃避執行,並與其控股公司陝鋼集團交易頻繁,交易金額巨大,其規避執行的違法行為嚴重妨礙了債務的正常執行。

針對該宗糾紛的執行,記者採訪了湖北銀行。銀行方面稱:“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判決有力,並且法院也依法開展了執行工作,我行已組成工作專班密切跟進判決結果,積極推進。”

“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是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北京資深律師韓某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除責令履行外,還可處罰款。協助執行義務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楊井鑫)

來源:中國經營報

(責編:關喜艷、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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