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益良好,老板卻發話“允許員工自願降薪”?這還真不是段子。近日在知乎上一則截圖引發網友熱議,截圖對話顯示,“今年公司效益良好,利潤有較大增長。公司決定,允許員工自願申請每月降低待遇的10%。”有多名該公司員工透露,“自願降薪”言論為公司的服從性/忠誠度測試,類似測試在公司每年都會發生。(11月8日 光明日報)
7日中午,涉事公司在微博回應此事,聲稱自願降薪是員工合理合法的權利,並表示老員工和高管100%申請參加自願降薪活動,內心普遍真實高興滿意。不少網友就此提出質疑,認為哪有員工自願降薪。
近年來,披著“自願”外衣、侵犯員工利益的做法屢見於職場,催生了自願加班、自願離職等頗具爭議的熱詞,在不少企業中甚至成了用工的“潛規則”。“自願xx”有多少自願成分,難有一個確切答案,但從常理出發,此類做法背離了趨利避害的人性,更普遍的情形恐怕是“隱性強迫”,是在權力關系裹挾下的無奈之舉,特別是在某些企業,激情工作、無償加班、鼓勵奉獻被樹立為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開灌輸“狼性文化”“996工作制”的理念。
這種企業文化模糊了領導與員工應有的邊界,前者想當然以為在公司發展面前,舍小為大是后者的必然選擇。而事實上,這是對員工自我意識的剝奪,是另一個方向對員工利益的損害。在勞動法的保護框架下,員工有意願也有權利決定是否接受該類安排。
回到該事件,降低薪酬屬於變更勞動合同,不是企業和雇主的強權,必須勞資雙方協商一致,並且簽訂書面協議。從截圖對話看,涉事企業“允許員工自願降薪”,有脅迫員工之意,這種方式並不妥當。若因此受到差別對待,勞動者可以提出維權訴求。盡管現行的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賦予企業根據經營效益,設定相應工資績效考核制度及薪酬,但這種權力不應被無止境濫用。倘若公司經營困難,可以通過跟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作出薪資變更,但目前表述是“公司收益良好”,這種情況的降薪,不僅讓人匪夷所思,有可能給員工帶來的權益侵害更加嚴重,還涉嫌違反勞動法。
退一步講,若誠如涉事企業所言,要求員工主動提出降薪,是為了測試員工忠誠度,那麼有這些時間和精力,倒不如多為員工創造條件,譬如改善工作環境和上班體驗,提升工資待遇及福利,員工自然會對企業產生更強烈的歸屬感。把“自願降薪”作為測試忠誠度的渠道,反映了目前一些企業忽視員工真實訴求,以犧牲勞動者的權益為代價的扭曲價值觀。這種做法,短期來看,並不能推導出員工對企業的真實態度﹔長遠看來,會慢慢將員工變成喪失自我意識的“扯線木偶”,這無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來說都不是件幸事。
顯然,“被”自願的降薪不是自願。這種老板眼裡的“自願降薪”,還是少些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