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減輕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負擔 湖北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2021年03月01日10:05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人民網武漢3月1日電 為最大限度減輕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負擔,譜寫新時代湖北高質量發展新篇章,近日,湖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北省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方案》提出,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便利人民群眾生活。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良好氛圍﹔探索建立推進成效評價機制,對照企業和群眾的有關評價意見,持續改進工作,不斷提升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方案》要求,今年6月1日前,全省范圍內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証明事項外,其他証明事項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10月起,省政府將對告知承諾制推行進度、質量和效果進行全面檢查和通報。

《方案》明確,除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以外,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最后,《方案》要求,全省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大改革力度,根據實際工作需求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告知承諾制的實施細則,省政府各部門於2021年3月1日前將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報省政府並抄送省司法廳備案,各市(州)政府於2021年3月20日前將本地區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報省政府並抄送省司法廳備案,縣(市、區)政府要及時將本地區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報市(州)司法局備案。(關喜艷)

 

附:

湖北省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精神,制定我省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最大限度減輕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負擔,努力把湖北建設成為中部地區崛起重要戰略支點,奮力譜寫新時代湖北高質量發展新篇章。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以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切實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証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堅持高效便民。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優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進一步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三)堅持協同推進。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互聯網+政務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疊加效應,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

(四)堅持風險可控。結合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各部門行政管理工作實際,穩妥有序推進改革。堅持分級分類,精准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因地制宜,因類施策,分步推進,動態調整。落實放管結合、並重的要求,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監督承諾履行情況,實現過程可控、風險可控,維護企業和群眾合法權益。

三、工作目標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省、市、縣、鄉鎮(街道)〕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証明材料時,實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証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証明義務、証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証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四、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2021年2月10日前)。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認真組織傳達學習《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精神,成立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專班,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

(二)實施准備(2021年3月31日前)。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要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2021年3月1日前,省政府各部門統一在各自門戶網站(或主流網絡媒體)公布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証明事項目錄﹔2021年3月20日前,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各自門戶網站公布本級政府確定的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証明事項目錄。

(三)全面推行(2021年6月1日前)。全省范圍內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証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原則上都要實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四)自查評估(2021年9月1日前)。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完成本級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自查評估工作。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省政府各部門將評估結果報省政府備案。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同時將自查評估結果抄送省司法廳。

(五)檢查驗收(2021年12月31日前)。2021年10月開始,省政府將組織對全省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進度、質量、效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通報,檢查情況直接納入各地、各部門法治政府考核成績。

五、工作內容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証明事項范圍。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在証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對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明確辦理要求,梳理公開告知承諾事項目錄清單。對國家部委明確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應嚴格遵照執行。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優先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証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准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並逐步推廣至所有能通過信息共享核驗、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風險的証明事項。

(二)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証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証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行政機關不得以提供信用記錄証明材料為由增加申請人的証明負擔。証明事項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諾辦理。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辦理的事項除外。確需代為承諾的,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委托人(即申請人,下同)的特別授權書,特別授權書應載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三)統一規范工作流程。行政機關應依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格式文書,並通過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下載。告知承諾格式文書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申請人和行政機關基本信息、行政機關告知內容、當事人承諾等。行政機關告知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証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行政機關告知的內容應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申請人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告知承諾需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對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或不便進行書面承諾的,行政機關可依據手段合法、技術可靠、風險可控的原則,探索採用錄音、錄像等電子方式取得申請人承諾。

告知承諾書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的告知承諾書要素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進行補正。行政機關要結合“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系統的要求,完善相關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模塊,建立網上提交告知承諾書的相關制度,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四)加強事中事后核查。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採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依托在線平台、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核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處理等方式進行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加強政務數據信息共享。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托“互聯網+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准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說明理由。

(六)加強信用監管。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反饋核實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七)強化風險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除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以外,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六、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是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點工作。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以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為重要抓手,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便利人民群眾生活。

(二)加強組織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審改、司法行政、政務服務、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協調機制,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

(三)大力宣傳培訓。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良好氛圍。探索建立推進成效評價機制,對照企業和群眾的有關評價意見,持續改進工作,不斷提升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四)加強檢查指導。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各行政機關要明確目標任務、責任分工和時間節點,細化各項工作流程,逐項抓好推進工作落實。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全面推行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推進。

全省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對照方案要求,加大改革力度,根據實際工作需求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告知承諾制的實施細則,省政府各部門於2021年3月1日前將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報省政府並抄送省司法廳備案,各市(州)政府於2021年3月20日前將本地區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報省政府並抄送省司法廳備案,縣(市、區)政府要及時將本地區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報市(州)司法局備案。

(責編:關喜艷、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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