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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依规治水 为打造幸福河湖提供制度保障

2023年05月12日08:03 |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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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武汉5月12日电 (记者张沛)5月11日下午,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全国首部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省级党内法规,是湖北河湖长制工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湖北素有“千湖之省”之称,全省水域总面积2706平方公里,列入省级名录保护的湖泊755个,等级以上河流4230条,大中小水库6921座,是长江干流、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是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是国家重要粮棉油水产基地,域内水网密布、河湖众多,生态地位十分突出。

做深做实做细河湖长制工作不仅事关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全局,更事关国家粮食、生态、资源、生物安全大局,影响深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规定》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决策、推进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是紧贴省情水情、履行湖北使命的重要保障,是巩固工作成果、实现提档升级的重要行动,是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政责任的重要抓手。

出台“全国涉水领域的首部党内法规”

“《规定》在性质上是一部由省委、省政府联合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同时是‘全国涉水领域的首部党内法规’。”湖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熊春茂表示,《规定》的出台将为湖北蹚出一条“依规治水”新路子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坚强政治保障。

《规定》共六章三十九条,从总体要求、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奖惩考核等方面对湖北河湖长制工作作出更加成熟定型、协调统一的系统规定,是推动河湖长制“湖北样板”创造新成就迈向新高度、始终走在全国前列的有力制度保证。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设立各级、各类河湖长和河湖警长、河湖检察长以及联络检察官,设置河湖长制办公室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河湖长制联席会议制度,以强有力的法规,为打造湖北安澜幸福河湖提供制度保障。

近3.6万名河湖长共护“千湖之省”

目前,湖北省已经全面建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河湖长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覆盖所有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人工水道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目前全省共有河湖长35937名。

《规定》对总河湖长、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联系部门,河湖警长、河湖检察长河湖保护职责作了明确。各级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

各级河湖长、河湖警长、河湖检察长以及联络检察官等各方面河湖管理保护的工作职责,特别是要强化党政领导责任,统筹资源力量,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扛起“治水”政治责任,共同担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各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切实推进守底线与促发展有机结合、“治水”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效衔接,确保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

河湖长制考核结果将成干部任用重要参考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湖北将认真执行《规定》要求,严格河湖长制考核,认真研究制定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方案,科学设置考核项目、考核标准,严密开展考核工作,使考核结果做到真实客观、准确公正。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奖惩规定,强化考核监督刚性约束,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切实推进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级河湖长和有关人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对于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各种行为,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约谈和处理处分,严肃追责问责,确保《规定》执行到位、落地见效。

为调动河湖长履职尽责积极性,激发河湖长内生动力,湖北将河湖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河湖长制以奖代补资金安排挂钩。对河湖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责编:张沛、张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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