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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顯民主的廣泛性和真實性

不斷提升基層群眾自治能力(專題深思)

王曉飛
2022年01月25日09:4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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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強調:“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社會建設方面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對我們黨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豐富經驗的科學總結。

  自治、法治、德治都是基層治理的具體方式。與法治、德治不同的是,自治強調基層群眾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注重充分發揮人民主體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關鍵在體制創新,核心是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基層群眾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得到更好發揮。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需要在黨組織領導下不斷提升基層群眾自治能力。

  把黨的領導貫穿基層群眾自治全過程。實踐証明,加強基層群眾自治,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基層群眾自治的領導,進一步強化黨建引領作用,提高基層治理效能。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各地探索出許多體現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創新做法,極大提升了基層群眾自治積極性。把黨的領導貫穿基層群眾自治全過程、各方面,能夠確保基層群眾自治的正確方向,進一步筑牢黨的群眾基礎。

  推動治理重心下移。我國人口多、地域廣,基層治理差異較大。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可以讓基層群眾通過接地氣、聚人氣的民主實踐,圍繞涉及自身利益的實際問題提出意見建議、進行廣泛協商,依法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這有利於增強基層群眾的民主意識和民主能力,讓“微治理”富有活力、更有效率。我們要劃清政府管理權和群眾自治權的邊界,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下移,把更多資源下沉到基層,對屬於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自治范圍內的事項,基層政府要指導支持依法自治,促進社會細胞活躍起來。

  規范自治活動。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基層群眾自治必須遵循的原則。基層群眾自治是依法開展的自治。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需要依法成立。我國法律規定了基層群眾自治的相關組織,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監督機構的產生及其職責。同時,自治決定必須合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增強自治意識。得到群眾支持,再難的事也會變得很容易﹔沒有群眾支持,再容易的事也會變得很難。要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強化基層群眾的責任感、向心力,提升其參與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思想自覺、行動自覺。對基層群眾參與基層治理給予更多鼓勵,使他們由被動接受管理轉變為主動自我管理,不斷提高基層群眾的自治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形成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治理共同體。

  (作者單位:全國政協辦公廳)


  《 人民日報 》( 2022年01月25日 09 版)
(責編:郭婷婷、關喜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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