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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有價 損害擔責”深入人心

湖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已辦理768件

2022年10月09日07:42 |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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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的“荊州市生態環境局訴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賠償”一案,《民事調解書》正式生效,被告依法履行相應賠償責任。據悉,這是湖北首起由行政機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自2018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行以來,我省各地共辦理案件768件,案件數量位居全國前列。

“環境有價 損害擔責”已入地方立法

據介紹,為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湖北省級層面已建立“1+10+1”的制度體系。“1”即1個改革方案——《湖北省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10”即包括《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在內的10項配套制度﹔后一個“1”即1個實操指南——《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踐操作指南》。

我省2020年頒布的《湖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湖北省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分別規定“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和“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4年多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成效逐步顯現,走出了過去“企業排污、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環境有價 損害擔責”理念深入人心。

辦理案件涉案金額超2億元

2019年10月,荊州市生態環境局江陵縣分局接到舉報,稱有罐式貨車運送污水,通過一家米業廠下水管道排放。污水中鎘、鋅等重金屬含量分別超國家標准4.3倍、14.6倍,涉嫌刑事犯罪。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企業應處以最高額度罰款20萬元。對此案,生態環境部門認為不足以彌補環境損害,且應追究責任人責任。於是,荊州市生態環境局對涉案2家企業和4名個人發起生態損害追償,追償金額超72萬元。

2021年,該案與另兩起案件一同被評為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年度典型案例。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共辦理案件768件,涉及大氣、地表水、土壤與地下水等多個領域,涉及金額逾2億元。

不斷完善污染防治省級法規

今年9月1日,《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條例》施行。這是我省探索開展“小切口”“小快靈”立法的有益嘗試,將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磷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多年來,省生態環境廳先后配合省人大制修訂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多部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

省生態環境廳法規處相關負責人認為,通過立法引領和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是鞏固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經驗。例如,《湖北省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實行清江流域產業發展負面清單管理等,均是將實踐中成熟的經驗以立法形式固定的具體體現。(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胡弦 通訊員 任崢 李斌)

(責編:張沛、張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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