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刘传铁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0年1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01月04日08:06  来源:荆楚网
 

根据刘传铁等三名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刘传铁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胡水华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彭丽敏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接受刘传铁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胡水华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彭丽敏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责编:关喜艳、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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