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九条措施

2020年02月20日14:46  来源:人民网-湖北频道
 

人民网武汉2月20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科学防控,做好保供应、保秩序、保安全、保价格、保质量工作。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九条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度难关。

支持部分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领域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生产自救。对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入复工复产名单的企业,积极扶持、帮助其解决相关困难,促进复工达产。按当地指挥部要求,支持其他生产性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

大力推行“不见面”“少接触”许可审批服务。引导申请人优先选择“网上办、掌上办、智慧办”许可审批服务,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全程在线办理许可审批,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智慧办”平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临时开放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通道,方便企业快捷办照。申请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无需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即可经营,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线下办理许可审批,提供分时预约、快捷办理、自助打印、免费快递送达、帮办代办等服务,减少人员聚集、逗留时间和面对面接触。专利商标业务全面实行网上办理。

建立防疫急需用品生产企业应急审批通道

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用护目镜、酒精及消毒液等消杀用品、乳胶手套(一次性手套)、民用口罩、配餐盒(包装盒)、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用品,以及餐饮配送、物流等相关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申请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应办尽办,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扩产、转产、新建。申请生产次氯酸钠、过氧化氢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

帮助具备条件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快速申办生产资质,帮助医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转型升级。医疗器械等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批。

建立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C免办)产品备案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器材、设备等即申即办。

设置到期许可证延办“宽限期”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3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1月23日前有效期届满,因疫情未能及时延续或新办的,至疫情解除之日起90日内有效。疫情解除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或办理变更事项的,可先行网上申报,分类实行告知承诺、后置审核、一般程序许可方式网上办理、延期办理(证书视同有效期内)。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换证导致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换证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能按时办理复审导致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证书复审。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可按规定程序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检。

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授权和计量标准核准复查换证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食用植物油、蛋制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实行承诺制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且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书面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且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或企业申请其他变更的,经企业说明情况,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后,可先行审批,对需现场核查的,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 达到标准可在国内销售

对防疫用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按需提供点对点标准化技术指导服务。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

建立计量技术保障应急值守制度,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红外体温测量仪计量检定校准(核查)服务需求,快速响应相关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量值溯源需求。

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

促进网络交易发展。支持、鼓励实体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合作,开辟网上销售平台。利用电商、商超等渠道资源,推广“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模式,全力满足消费者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及时处理12315平台接收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咨询、投诉、举报。加强12315投诉举报舆情、民情动态分析研究,重点关注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消费诉求热点,为保供稳价提供大数据支撑。

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查处价格违法和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对严重侵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售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从快从重查处。(郭婷婷 曹本锋 曾里) 

(责编:周恬、张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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